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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英文名:Ordinary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是指由国家部委、省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联合主管的实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高等教育的产生可追溯到公元前6至4世纪古希腊国家主办的体育馆和青年军训团以及哲学家办的哲学学校,12至13世纪出现了近代大学。从中国古代的国学、书院到近代的洋务学堂、京师大学堂等,高等教育在中国缓慢发展。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次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指出:“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高校经历了恢复性发展及布局调整,1978年至1986年间中国涌现出456所新设高校。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从1999年起,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开始扩张。2019年,随着高职扩招100万人政策的实施,中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

截至2024年6月20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3117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868所,含本科学校1308所、高职(专科)学校1560所;成人高等学校249所。

相关概念

普通教育

通识教育是指实施全面的普通文化科学知识技能的教育,这一阶段所传授的知识与能力是所有学生都应掌握和具备的。普通教育是一个国家教育结构的基础部分,关系到本国劳动力的基本素质和高一级教育的质量,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关系。在接受普通教育之后,部分学生才能进行专业的学习。有学者也把普通教育称为基础教育,它与通识教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中,中国实施普通教育的机构为小学和中学(包括业余学校),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普通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即高等教育,是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总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1962年提出的定义是:“高等教育是由大学、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师范学院等机构实施的所有各种类型(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师范性等)的教育。”学历上一般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组织形式有全日制和业余教育,面授和非面授,学校形式和非学校形式等。实施机构通常是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高等教育一般担负着培养各种专门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双重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由国家部委、省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联合主管的实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历史沿革

发展背景

高等教育的产生可追溯到公元前6-前4世纪,如古希腊国家主办的体育馆和青年军训团以及哲学家办的哲学学校。12-13世纪,出现了近代大学,最早的有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

初步发展

在中国,西周的“国学”即有实施高等教育的内容。中国古代的太学、国子监、书院等都曾具有高等学校的性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形成深受西方的影响。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为适应洋务运动的需要,一批维新派人士创办了具有专科性质的洋务学堂,如福建船政学堂、京师同文馆、上海方言馆、天津水师学堂等。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设立的中西学堂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之始。光绪二十四年设京师大学堂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后,在民国政府教育部总长蔡元培的主持下,中国进一步引进了西方的科学教育内容,高等教育缓慢发展。

调整重建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高校设置政策以调整重建为抓手,政策手段倾向于行政指令,院校设置底线缺失。新中国成立前,全国高等学校只有205所,在校学生11.7万人,高等学校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大城市。新中国成立后突出工科院校、培养满足工业建设的专门人才是这一阶段院校设置与布局政策的首要任务。

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指出:“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

从1951年底到1953年,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先对中国的工学院,随后重点在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然后又在中南地区对高等院校进行了全面的院系调整。通过这次调整,将所有私立大学改为公办大学,明确了综合大学和专门学院的性质任务,尤其是加强了工科院校,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建设和工业发展目标的需要,由此中国高等教育走上了有计划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

制度化和法制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高校设置开始关注基于标准的制度建设。1979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试行〈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通知》;1984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对相关设置标准进行了补充与调整。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高校经历了恢复性发展及布局调整,1978年-1986年中国涌现出456所新设高校。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对高校设置管理的底线做出了规定,提出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设置标准。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从领导班子、教师队伍、设置专业数和在校生规模等方面对设置标准做了具体规定。1992年国家教委决定成立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申报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进行专家评议,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设置高等学校,由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教委审批。”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提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从中可以看出一些院校设置的条件要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明确提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巩固发展

从1999年起,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开始扩张,伴随高等教育事业规模的跨越式发展,高校设置与布局进入以满足规模发展为重点的外延式供给阶段。其中,1998年中国普通高校共有1022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590所,普通专科高校432所;到了2009年,普通高校共有2305所,比1998年增加了约1.25倍,其中普通本科高校增加了500所,普通专科高校增加了783所。

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556所高校合并组建为232所;共有509所高校进行了管理体制的调整,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划转地方管理的有360所,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有99所,体制维持不变的有32所,省(市)业务厅局划转省(市)教委(教育厅)管理的有18所。

2006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还同步制订颁发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从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师资队伍、教学与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办学经费、领导班子等七个维度对本科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高校设置、调整、更名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高校设置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

发展内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高等教育更加关注质量提升和内涵建设,对中国高校“千校一面”发展模式的同质化现象试图通过促进分类发展进行化解,高校设置政策开始走向分类设置标准的建构阶段。其中,《规划纲要》提出“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2013年颁布的《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提出“促进高等学校设置逐步实现由分级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高校设置政策转向支持分类发展。截至2015年底,中国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47万人,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大国。

2017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提出“研究探索分类设置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各安其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并明确将中国高校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同年年9月,《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教育部工作要点》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分提出“推进高校分类管理,研制高校分类设置标准”。《2019年教育部工作要点》在“深化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部分提出“完善分类发展政策体系,研制普通高校分类设置标准”。

稳步发展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大陆的高等学校共计3005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740所,含本科院校1258所、高职(专科)院校1482所;成人高等学校265所。2021年,中国共有高等学校3012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1238所(含独立学院164所),比上年减少1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所,比上年增加11所;高职(专科)学校1486所,比上年增加18所;成人高等学校256所,比上年减少9所。另有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233所。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为4430万人,比上年增加24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7.8%,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普通本科学校校均规模16366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校均规模18403人,高职(专科)学校校均规模9470人。

2022年2月14日,第二轮“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建设名单公布,《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解决中国问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创造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新模式,突出了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重点方向;同年9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新版学科目录事关未来的学位点建设、学科评估和建设等。截至2022年,中国国共有高等学校3013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1239所(含独立学院164所),比上年增加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所;高职(专科)学校1489所,比上年增加3所;成人高等学校253所,比上年减少3所,另有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234所。其中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为4655万人,比上年增加225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9.6%,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普通本科学校校均规模为16793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校均规模19487人,高职(专科)学校校均规模10168人。

2023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并确立了2035年的总体目标。截至2023年,中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共招生1042.22万人,比上年增长2.73%。全国共招收研究生130.17万人,比上年增长4.76%。全中国共有高等学校3074所,比上年增加61所。全国共有高等教育专任教师207.49万人,比上年增加9.71万人,增长4.91%。此外,该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60.2%,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2024年3月,教育部公布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共新增备案专业点1456个、审批专业点217个(包括160个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57个目录外新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点46个。截至2024年6月20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总计有3117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有2868所(含本科学校1308所、高职(专科)学校1560所),成人高等学校有249所。

学校分类

办学体裁

公办院校

公办院校是指由政府举办或主要经费来源于公共财政支出的高校。

民办院校(新体制独立学院)

民办院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校。其中新体制独立学院,即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其也属民办性质,其中一些独立学院与校本部共享教学资源。

办学层次

普通高等学校按办学层次划分,学校可分为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等。

本科院校

本科院校按隶属关系分,学校可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中央其它部门所属高校、省(区、市)所属高校以及行业所属高校等。按照办学水平划分,可分为“985工程”大学、“211工程”大学等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建设高校、和一般大学。

高职(专科)院校

高职(专科)院校,即高等专科学校,是指进行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在中国,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仅保留师范、医学、公安类的专科层次的高等专科学校名称,而其他类别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逐步规范校名后缀为“xx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7月17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项目认定结果(结果如下表所示)。

设置标准

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二、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1)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2)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

(3)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少数地区或特殊科类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校招生,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不到(一)、(二)项要求的,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三、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四、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当不少于四万册。并应当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

五、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命名方式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大学

学校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例如:清华大学

学院

学校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例如:滁州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例如: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例如: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招生方式

普通高考

普通高考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或相关省市自主命题,是中国普通高校招生选拔的主要方式。除保送生、体育单招等升学路径以外,参加中国统一高考是本文所介绍的其他各项升学途径的前提和基础。

强基计划

强基计划是2020年开始实施的招生模式,主要选拔培养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重点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及历史、哲学、古文字学、部分交叉学科等相关专业招生。强基计划试点高校为39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考生参加统一高考和高校考核后,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高校综合考核结果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按比例合成考生综合成绩(其中高考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5%),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目前仅在部分高校试行。与普通高考流程不同,高校单独发布综合评价招生简章,考生按照简章要求进行网上申请报考。综合评价招生也是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成绩、校测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换算后,择优录取。

保送生

符合保送条件的学生经中学推荐,并通过高校测试合格后即可进入大学就读。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国际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4类人员仍具备高校保送资格。

三大专项计划

三大专项计划是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的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是国家为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的渠道之一。

国家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等,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学校承担。

地方专项计划

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安排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

少年班、少创班、英才班

少年班、少创班、北清英才班及清华数学领军计划是面向低年级考生特有的一些招生方式。目前进行少年班招生的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清华大学丘成桐数学科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主要面向初三及高中学生招生,通过测试及预科培养的考生不用参加高考即可被清华大学录取。该项目2021年首年招生,感兴趣的考生可重点关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报名一般在每年11月底至12月启动,主要招收有数学特长的高二、高三考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和少创班招生对象是高二及以下学生,其中少创班要求年龄在15周岁以下,少年班要求16周岁以下,一般在9月发布招生简章,并开始报名。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招生对象是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年龄在15周岁以下,一般在11月左右启动报名。东南大学少年生招生对象是15周岁以下在校高二(含)以下的理科学生,相比前两所学校招生,东南大学少年生招生人数比较少。

艺术类专业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主要指高校艺术类专业经过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专业测试(市统测)和(或)学校的专业测试,结合高考成绩择优为艺术类专业选拔人才的一种招生方式。设置艺术类专业的高校有两类: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普通类高等学校。专业考试包括省级统考和校考两种形式。除专业考试外,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普通高考文化考试,按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是指部分高校为活跃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而招收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简章发布时间预计在11月-12月。考生参加艺术测试合格后,可在高考中享受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报考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被高校录取后进入普通专业学习,并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文艺排练和演出。

体育专业招生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具有一定体育专长的考生,均可报考体育类招生。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分别参加全省体育专业统考和普通高考,一般要经历高考报名、专业考试、高考、填报志愿等程序。

体育单招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可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其中,考生须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且具备上述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运动技术等级资格。按往年政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如已被招生院校体育单招录取,则考生不得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即不用再参加普通高考。

高水平运动队

是指普通高校为了活跃校园生活,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并满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组队需要招收的具有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因此他们的报考科类为文科类或理科类,录取到高校后就读于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校的体育训练。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的招生简章大多在10月中旬随各院校自主招生保送生等招生信息同时发布,考生及家长应密切关注。

飞行员招生

主要分为空军、海军及民航三类。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是军队院校招生和军官培训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每年大概在10月份,飞行员招生简章会陆续公布。

空军招飞

空军招收高中生飞行学员包括初选、文化测试、复选和定选四个阶段。招收的高中生飞行学员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后,实行3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具体采取军事高等教育模式(四年一贯制)和“3+1”军地联合培养两种模式(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3年,在空军航空大学学习1年)。

海军招飞

海军招收高中生飞行员包括包括初检预选、全面检测、定选录取三级选拔。招收的高中生飞行学员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学习,实行3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双学籍飞行学员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培养。

民航招飞

民航招飞即民用航空公司(如中国国航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南航等)委托普通高校(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航大学等)培养飞行学员,学习飞行技术专业。

军队、武警、公安类招生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生一般是指在军事院校求学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军人待遇,并计算军龄,毕业后直接面向军队安排工作,按照就业岗位的不同,分为指挥类和非指挥类两种。公安院校招生是国家针对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与选拔要求,而设置的一种特殊招生模式。包括普通公安院校招生(含定向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招生)和现役公安院校招生。

航海类专业招生

航海类专业主要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三个专业。航海类专业主要设置于海事类院校。其中,航海类专业与普通本科专业在报考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身体条件要求极高,不适宜女生报考,只招少量女生。

定向培养士官

定向培养士官是指通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途径,经中国普通高考选拔,依托普通高校定向培养,毕业后补充到部队相应专业技术士官岗位服役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培养对象在入学时就确定了毕业后要到部队以士官身份服役,目前培养对象全部为专科(高职)学生。

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主要为高校定向专业招生。在中国,有一些特殊行业或部门,需要吸收一些专门人才,而普通定向生就是高校为这些行业或部门培养特殊人才的方式。国家为了鼓励优秀人才投身到这些行列中去,对这部分定向生采取了特殊政策,而这些定向生在录取时就必须和定向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也必须到定向单位就业。除上述升学方式外,各省市还会有一些本省特有的升学途径,如北京的“双培外培计划”等。

公费师范生

公费师范生是2018年8月国家在对免费师范生进行的调整优化。考生报考教育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之一后有条件地接受公费师范教育。毕业后需要到生源所在市县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任教。新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将履约任教服务年限从原来的10年调整为6年以上,同时,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至少1年。

免费医学生

从2010年起,在中国部分高等医学院校招收国家免费医学生,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卫生的人才。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和中医学,经过5年或3年的培养后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报考免费医学定向招生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中国统一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可以获得降分录取,和减免学费的优惠。目前,多数高校已基本停止招收定向生。

港澳高校招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高校也是高考考生和家长关注的热点之一。自2011年起,有关港澳高校可在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自费生。内地考生必须符合中国政府有关赴港澳就读的规定;必须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中国统一招生考试。大多港澳地区高校在内地均实行自主招生,多数学校对考生高考成绩以及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

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

民族班和民族预科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都面向少数民族考生,录取过程中都享受一定的加分优惠。两者不同主要在于:民族班不需要多读一年的预科,学制与正常的本专科相同。而民族预科是在正常的本科教学或者专科教学前,被录取考生要多读一年高中的文化课,就读院校一般是被录取院校委托培养的其他院校。

参考资料

高校规模

参考资料

查询学籍

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教育行政部门为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切实维护广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教育部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新生要及时上网查询确认本人学籍,在省、校两级网站都能够查询到学籍信息的,即表明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籍;两级网站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不能查询到学籍信息的,则表明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学籍,应尽快联系所在学校和生源省省级招生办公室,弄清事实,妥善解决。否则,毕业时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相关政策

一、建立完善高水平考试安全体系

1.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平稳。

2.严格考试组织管理。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监考巡考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3.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各地要加大统筹力度,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精准做好考试卫生防疫工作。

4.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加强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健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高考期间,各省(区、市)要建立应急指挥专班,调度协调处置各类涉考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省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报告教育部。

二、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5.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向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倾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计划比例。

6.精心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到位。要进一步优化投档录取程序,积极推进将专项计划纳入普通类招生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提高专项计划志愿满足率。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加大培养帮扶力度。

7.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研究和设计,确保政策科学合理、有效衔接。加强高考报名政策宣传解读,在中考报名、高中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让学生和家长熟知了解。要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8.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等第四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要全力做好新高考落地的各项工作,精心制定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加强全流程全员模拟演练,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投档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推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并加强在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等特殊类型招生中的参考使用。第五批改革省份要提前谋划,积极做好改革落地各项准备工作。

9.深化考试内容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查融入试题,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的内容体系。注重考查学生的必备知识、关键能力和学科素养,引导培养探索性、创新性思维品质。优化试卷结构和试题形式,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持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和考务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

10.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统筹实施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少年班、英才班、保送生等各类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政策,加强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建设。相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办法,注重对学生的“好奇心、探究欲、问题意识、质疑精神、意志品质”等因素考查,着力选拔对基础研究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优秀学生。要坚持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遵循拔尖创新人才成长规律,完善培养方案,强化资源配置和核心育人要素建设,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强基计划试点高校要加强本硕博衔接培养工作,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11.全力做好艺术体育类招考改革落地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能力建设,完善省级统考科目和内容,实现考试科类全覆盖;精心做好考试组织和招生录取各环节工作,确保有效衔接。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要加强校考与省级统考衔接,合理确定校考形式及内容,科学制定招生录取办法,严格选拔标准。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录取办法,严格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审核查验。各地和相关高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12.完善职教高考制度。各地要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加强教考衔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要紧密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职教高考招生计划,优化招生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要加强省级统筹,依据中职学校课程教学标准,逐步建立文化素质省级统考制度,因地制宜统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试,可采取省级统考、多校联考、高校校考等方式,加强相关专业类考点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高职学校招考工作秩序,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提前招揽生源。

四、严格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13.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要认真审核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及属地高校的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监督检查高校招生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4.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各高校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拓展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15.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五、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16.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健全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避免唯分数论、唯升学论,推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鼓励学生成长为不同类型的人才,实现学以致用。各地各校不得以各种方式公布宣传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17.加强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志愿填报辅助系统,推进志愿填报参考信息数字化,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多渠道公共服务。要充分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强对一线班主任、任课教师培训,为考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

18.加强考试招生培训机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专业目录

2021年,按照“十四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在科学分析产业、职业、岗位、专业关系基础上,对接现代产业体系,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统一采用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三级分类,一体化设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不同层次专业,共设置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1349个专业,其中中职专业358个、高职专科专业744个、高职本科专业247个。

2024年4月,教育部公布了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新增备案专业1641个、审批专业176个(含150个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21种、26个目录外新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点62个。教育部积极引导高校开设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急需的相关专业,此次新增了地球系统科学、生物统计学、未来机器人、安全生产监管、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医工学乡村治理、家庭教育、无障碍管理等21种新专业,并正式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支持高校积极探索推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培养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首次在工学门类下增设交叉工程专业类。截至2023年,本科专业目录共包含93个专业类、792种专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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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23年全国在校生共2.91亿人,同比下降0.52%.界面新闻.2024-06-23

在校生2.93亿、专任教师1880.36万!教育部发布会聚焦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微信公众平台.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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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新一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新增专业21种.界面新闻.2024-06-23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