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简称省宗教局),曾为四川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将原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
简介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简称省宗教局),曾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全省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负责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各项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宣传报道和机关财务、基建、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后勤物资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组织的具体工作;承担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外事处)。
起草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草案并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具体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担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各地和宗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
(三)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业务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界人士;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藏传佛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穆斯林聚居区和散居区的有关问题;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