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总督,简称港督,是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842年~1997年),由英国派驻香港的英王代表。在长达150多年的殖民统治中,共历28任总督,首任港督为璞鼎查,末任港督是彭定康。港英时期,香港社会是毫无任何民主可言的。
1840年,女王陛下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行殖民侵略政策,蓄意对中国发动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8月29日,璞鼎查与清政府的爱新觉罗·耆英、爱新觉罗·伊里布在英舰“康华立司号”上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这是当时割让香港的法律依据。1843年4月5日,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签署《香港宪章》,宣布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委派璞鼎查为第一任总督,从此,香港总督就成为香港的最高统治者。1941年~1945年,日军占领了香港,将其定位为军事要塞,主要进行军事防御。1946年,港督杨慕琦从战俘集中营返港,继续担任港督。1992年7月9日,“末代港督”彭定康正式出任第28任港督,任职时间截至1997年6月30日英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最后一日。
香港总督,是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最高地方长官,兼任立法、行政两局主席,拥有紧急立法权和解散立法局、任命法官的权力。在港督与行政局议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港督可以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集立法、行政大权于一身;此外,香港总督还兼任驻港英国陆、海、空三军总司令,把军权也握在手里。
香港总督,只听命于女王陛下政府,实际上是大英帝国在香港的权力象征以及意志的执行者。末代港督彭定康在殖民统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后阶段急切地推进“政制改革”,企图通过急速改变政制,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使香港形式上回归中国,实际上依附于英国,阻碍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有效管治,为香港回归祖国后民主的发展埋下祸根。香港历史教育的严重疏漏与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动乱,“香港独立运动史观”冒起、“恨国史观”流传等。此外,在国民教育缺失的背景下,片面强调本地特殊性、刻意培养本地归属感的历史教学,也容易滋生“本土优先”的不健康心态。英国殖民统治不但没有给香港带来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为香港回归祖国后民主的发展埋下了祸根。
词源及含义
总督,是中国的官名,明正统六年,以麓川用兵,使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始有此名。清代以此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管两三个省区。香港一地,也称总督,实际上是港督。
香港特别行政区总督,简称港督,是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842年~1997年),由英国派驻香港的英王代表。根据英国法制,英女王是香港的最高统治者,港督(Governor of Hong Kong)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是香港政府的最高首长,由女王任命。统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驻港英国陆、海、空三军总司令,其权力主要由《英皇制》《殖民地规例》和《皇室训令》规定。
成立背景
1840年,英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行殖民侵略政策,以清政府查禁鸦片事件为借口,蓄意对中国发动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1841年1月26日,远东舰队远东舰队支队司令伯麦爵士率领英军在香港岛西北部的占领角(即今上环水坑口街附近的大笪地)强行登陆,并升起英国旗,宣布占领香港。2月1日,英国驻华全权公使查理·义律(CharlesElliot)与英国舰队司令伯麦联名发出告示,以英女皇名义宣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统治。6月7日,义律宣布香港为自由贸易港。英国人一直把这一年当作香港开埠之年。8月21日,英国方面另派璞鼎查来接替义律。
1842年8月29日,璞鼎查与清政府的爱新觉罗·耆英、爱新觉罗·伊里布在英舰“康华立司号”上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全文十三条,第三条为:今大清皇帝准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岛给予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主掌,任便立法治理。这是当时割让香港的法律依据,实际上,香港早一年就在英国的统治之下了。
1843年4月5日,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签署《香港宪章》(通称“香港授命状”“委任状”,即就职文件),宣布香港正式受英国殖民统治,设立香港总督一职,委派璞鼎查为第一任总督,受命于英国殖民地部(即理藩院)。从此,香港总督就成为香港的最高统治者,从璞鼎查开始,在长达150多年的殖民统治中,先后共有28位总督。
历史发展
清政府时期
1843年6月25日,第一任总督璞鼎查宣誓就职,宣布香港岛为香港殖民地,受英国殖民地部(亦称理藩部)管辖。26日,璞鼎查宣布成立行政局(初称议政局)、立法局(初称定例局),协助总督处理政务。7月22日,中英两国以爱新觉罗·耆英与璞鼎查为代表,在香港订立了《五口通商章程》,共15条,具体化了英国商人在华拥有各项特权。
1844年5月7日,戴维斯(Sir John Francis Davis)抵港,次日,就任第二任香港总督,兼任英国驻华公使。7月起,陆续公布《土地登记条例》、《公众沽饮肆及售酒领照营业条例》及《售盐鸦片当押业拍卖商营业牌照税条例》开始征收地税、牌照税。8月,立法局通过人口登记法例,规定全岛居民,不论华洋贫富,一律每年一次向香港政府总登记官办理姓名、住址、职业登记,领取登记证。法例公布后,遭到市民强烈反对。11月13日,立法局通过了人口登记修正案,规定凡是公务人员、军人、专业人士,商人、店员、厂主、房东、或每年收入达500元的人士,不论中外,一律免登记,只有收入微薄的居民,才必须办理人口登记。修正法例于184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848年3月21日,般含(Sir Samuel George Bonham)接替维斯为第三任香港总督。般含为节省政府开支,决定放弃一切公共建筑计划,即使已经动工的也立即停工,甚至他自己的薪金也暂缓支取。为了取得香港英商对港英政府的支持,般含向英政府建议:任命两名本地居民参加立法局和行政局。女王陛下政府同意立法局增设非官守议员,而不同意行政局增设非官守议员。
1854年4月13日,约翰·宝灵(Sir John Bowring)就任第四任香港总督。英殖民地部通知他,由于资金不足以维持总督职位,所以任命他为商务监督,授权可以统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可以使用香港总督的头衔。至于实际处理香港事务的,则由新设立的副总督担任。本年,公布《递解出境条例》,规定凡捕获不法分子,如果不是本港土生,政府认为不能容留在香港时,则将之递解出境。
1855年2月,宝灵与副总督威廉·坚吾发生职权之争,英殖民地部正式任命宝灵为全权的香港总督。本年,颁布《船舶注册条例》。
1856年,公布《购买地产条例》《征收费用及讼费条例》,设法增加收入。又公布《华人屋宇及妨害公安条例》,不顾华人的生活习惯,对中国居民屋宇的门窗间隔都作了洋式规定,虽然华人表示反对,但当局不理。11月15日,港督宝灵重新设置了前任为节省政费而裁撤的总登记官(Registrars geberal)职位,并要总登记官兼任抚华道(Protector of chinese),委派高和尔(Daniel rcalwell)出任。
1857年,公布《贩运工人出洋条例》(第11号法例)正式征收“猪仔税”。
1858年5月20日,英法联军攻陷大沽口炮台遗址,清政府派大学士瓜尔佳·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赴天津议和,分别于6月26日、27日签订中英、中法《天津条约》。
1859年9月9日,罗便臣(Sir Hercules George Robert Robinson)接任港督,是第五任的香港总督。从罗便臣起,香港总督不再兼任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和全权公使。
1860年3月,英军在九龙尖沙咀登陆,强行进驻,随后英方强迫清两广总督劳崇光签署协定,将九龙半岛租给英国。同年10月24日,在英法联军进攻北京的情况下,清政府被逼与英国签订了《北京条约》,英国又割去了宝安县所属的九龙司(即今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的地区)。本年,公布《征收商(船)航(行)税费条例》(第10号法例),开征货船航行税。
1862年7月1日,宣布币制改革。从即日起,改用银元为记帐单位,放弃英镑单位。次年,向伦敦订铸香港特别行政区银元,作为香港通用的货币,并铸铜币为辅币。新铸1元,1角银币,1分铜币,1864年开始在香港市面流通。12月,港督罗便臣委出一个公共卫生委员会,采取预防措施,应付当时正在中国内地和日本流行的霍乱病,要求将市内排水系统全部改建。本年起,开始实行官学生制度(Cadet scheme)。即从英国考选官学生(CADET)来港,接受两年语文训练,然后派充翻译及其他重要公职。从此,香港开埠初期以军人,冒险家和水手出任港英政府政务官的办法,逐渐变为历史陈迹。
1863年,公布《车马轿管理条例》(第6号法例),开始征收车牌税。薄扶林水塘工程完竣,是香港历史上修建的第一个水塘。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才有自来水供应。
1865年3月,赴锡兰就任总督。本年,公布《公司条例》(第1号法例)。次年,又公布《公司登记条例》(第2号法例),开征公司税。
1866年3月11日,麦当奴(Sir 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就任第六任香港总督。本年,立法局的规模正式规定为:当然官守议员5名,非官守议员不超过4名。
1867年1月1日,公布《帆船登记与管制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船只不能随便进港或离港,禁止中国船只携带武器。为贯彻执行这一法例,增强了水警的人员和装备。6月,立法局通过《维持社会秩序及风化条例》,并公布施行。7月1日起,开放赌禁。办法是招商承办赌馆,批准12家领取牌照,在总登记官监督下,正式营业。赌税收入,部分用于改善警察待遇福利及装备。10月,正式开征印花税。
1872年4月16日,坚尼地(Sir Arthur Edward Kennedy)就任第七任香港总督。本年,为应付香港特别行政区银元流入内地,授权汇丰银行印发1元纸币,使纸币代替银元在市面流通,这是香港发行钞票的开始,这种1元纸币与银币价值相等,随时可以兑换银币1元。
1873年12月15日,港督坚尼地委任香港商会主席赖里(Ryril)港务处处长汤式和总登记官汤隆基组成3人委员会,调查洋商对中国海关在香港附近“干涉帆船贸易”的控诉。次年4月28日,提出了调查报告。
1877年4月22日,轩尼诗(Sir John Pope Hennessy)就任第八任香港总督。
1879年11月18日,立法局会议通过了财政司提出的83万余元政费预算案。同时决定征收娼妓营业牌照税,准许娼妓正式纳税领取牌照卖淫。
1880年5月,港督轩尼斯倡议设置的保良局成立。
1881年,公布华人归化法案。从此,华人可以申请归化英籍。
1882年1月,立法局通过电车法例,准许英商在香港岛海岸从西环到管箕湾开办电车。
1883年3月30日,宝云(Sir George Ferguson Bowen)就任第九任香港总督。4月4日,港督宝云向英殖民地部建议扩大立法局。增加议员人数,非官守议员有权对政府提出的法案进行辩论。英殖民地部基本上批准宝云的这项建议。
1884年4月,立法局增设法律、工务两个委员会,连前财政委员会共3个委员会。本年,立法局通过了《维持治安法例》(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规定涉嫌“危害殖民地治安与秩序”的人,未经判罪,亦可拘禁及驱逐出境。又规定华人未得总登记官的批准,不得发表文告,严禁华人私藏或携带军火。本年,立法局再次扩大,议事规程作出新规定,官守议员不得在局内反对政府的措施。
1885年,港督宝云以身体欠佳申请提前退休,政务交由驻港英军司令金马伦少将(Major-general cameron)负责。
1887年9月,署理港督金马伦主持立法局会议,通过《1887年公共卫生条例》,取消成立健康局的建议,增加卫生委员会人数,委派士地总测量官、警察司、总登记官、殖民地医官等为官守委员。原来4名非官守委员增为6名,而其中2人必须是华人。这是中、西人士参与市政事务的开始。10月6日,德辅(Sir George William DesVoeux)就任第十任香港总督。
1888年,公布《欧人住宅区保留条例》,规定威灵顿街和坚道之间,只准兴建西式洋房。
1889年,立法局公布《收回公地法案》,决定强迫收购部分人口挤迫的地方,狭窄的小街扩展为大道,不合卫生条件的楼宇重新改建,建筑物后部必须保留300立方的空间,以利通风。为补面积的损失,楼宇可增高3层。
1891年,立法局通过新股票法案(Sharles bill of 1891)约束股票投机。12月10日,威廉·罗便臣(Sir William Robinson)就任第十一任香港总督。
1895年2月,奉英政府指示,宣布除英国银币、香港银币及墨西哥鹰洋外,其他货币一律停用。同时,委托印度造币厂铸造一种英国银元、俗称立人洋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银元。同年,公布《银行纸币发行条例》(BANKNOTE ISSUEORDINANCE)规定银行发行纸币,须先得到女王陛下政府的特许。其后,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分别于1897年和1898年奉准发行纸币,有利银行则于1911年奉准发行纸币。
1896年7月,立法局增加一个华人议席,行政局新设两个非官守议员,这是行政局有非官守议员的开始。
1897年6月5日,立法局通过议案,废除1843年即开始实施的宵禁至此,华人夜行才不受限制。
1898年6月9日,女王陛下政府趁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列强瓜分中国之际,逼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了宝安县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的200多个岛屿,即后来所称的‘新界’,为期99年。11月25日,卜力(Sir Henry Arthur Blake)就任第十二任香港总督。
1900年,公布《田土法庭条例》,规定在1898年6月9日《拓展香港界址专条》条约所订的租约期内,新界的一切土地均属于政府产业,凡于宪报公布所定日期后占有这些土地的居民,便是霸占政府公地,除非其所占有之土地经由政府发出官批,或由田土法庭核发其它契据。同期,当局又制定《收回官地法例》,授权政府可收回土地作公用。本年,设立警务处,统筹所有警务工作,建立正规的警政系统,同时,增强警察的实力。
1904年7月29日,弥敦(Sir Matthew Nathan)就任第十三任香港总督。本年,设立了火烛馆,名为专业救火组织,实则连馆长只有5人。发生火灾时,动员街坊入士由火烛馆的人员指挥一番而已。1911年,添置摩托灭火车、机动抽水机、救火梯等,消防队伍才逐步扩大。1924年在中环建立了消防局。
1905年9月,立法局通过兴建广九铁路英段的决定。1906年,铁路工程动工;1910年10月1日正式通车,从尖沙嘴到罗湖区,全长22里。本年,开始给占有土地的业权人发集体官批,官批内列有表格注明每一地段当时的用途。载有契约订明承批人如果没有预先获得政府特许,“不得将官批内注明系租出作农地用或园地用之土地转为建屋及作农地或园地以外之其他用途。”
1906年10月,港督弥敦决定设立工程技术训练班。晚间上课,让在职的技术人员进修。次年,训练班改组为香港工学院(Hongkong technical institute)。
1907年7月28日,卢吉(Sir Frederick John Dealtry Lugard)就任第十任香港总督。12月,港督卢吉提出创办香港大学,主张西医书院和香港工学院合并,再加设一个文学院即构成香港大学。1910年3月,卢吉亲自主持香港大学建校奠基礼,并自任校长。9月开始上课。本年,公布第15号法例,规定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的报纸、书籍、文字、图画,“流入中国内地而能使全国发生叛乱的”,“为顾全邦交起见,得加以取缔。”这是第一次限制中文书报言论的措施。
中华民国时期
1912年7月4日,梅含理(Sir Francis Henry May)就任第十五任香港总督。
1913年7月,港督梅含理将总登记官改名华民政务司(Secretaryfor chinese affairs)。华民政务司身兼行政局、立法局洁净局(市政局的前身)的当然官守议员,主管华人的慈善、社会福利、医疗、教育等工作,包括同乡会、宗亲会、工会等社团的活动,以及生死统计、婚姻注册、报刊登记均属它管辖范围。本年,公布《禁止通用外国钞券条例》,阻止中国发行的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流通。10月,又公布并施行《禁止通用外国纸币、货币条例》,禁止墨西哥银币、中国银、银毫、铜仙等在香港流通。该条例延迟到1914年3月1日施行。至此,港元逐渐划一。
1914年,由于欧战爆发,英籍警官要回国服役,警务人员顿形不足,因此,决定设立警察学校。此后,香港警员都是警察学校毕业的。本年起,加强岛上的道路建设。
1919年9月23日,司徒拔(Sir Reginald Edward Stubbs)就任第十六任香港总督。本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入输出货物开始有详细记录。
1920年,港督司徒拔邀请一些社会人士和教育司署代表组成教育委员会,拟订教育政策。同时,设立英皇书院(King’s coll-ege),增强英文中学教育。
1923年,港央当局宣布一项损害新界村民利益的土地政策,即民田建屋必须另行补价。
1925年11月1日,金文泰(Sir Cecil Clementi)抵港就任第十七任香港总督。金文泰就任港督后,首先亲赴大埔作新界乡绅的工作,通过他们劝说村民把蔬菜、鸡鸭等副食品运送香港特别行政区,解决因罢工而产生的供应困难。为了争取新界人士,金文泰做了两件大事:1.将1899年英军抢走锦田吉庆围的连环大铁门,从伦敦博物馆取回,送还原处安装;2.提议将“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改名为新界乡议局,并认可乡议局是港英政府在新界施行新政策时的一个咨询团体。
1927年5月21日,组织后备警察队。本年,港督金文泰授意香港大学正式设中文系,聘请赖际区典二人为讲师。
1929年12月,公布婢女注册条例。本年,立法局扩大组织,官守议员增至9名(包括港督在内),非官守议员由6名增至8名,其中华人议席由2人增为3人。本年,教育当局的中学课程委员会订定《中小学中文课程标准》,其内容与我国内地相同。本年,开始发展房屋计划,将市区内贫民窟拆毁后重建,积极改进公共卫生设施。
1930年5月9日,贝璐(Sir William Peel)就任第十八任香港总督。
1932年,设立节约委员会,千方百计削减政府各项支付。
1933年,以换地赔屋办法,要九龙城内中国居民全部迁往狗虱岭居住。居民不愿,一直拖延着。1940年,武力拆迁,夷平城内民屋,只保留下龙津义校和一间安老院,还有一间曾姓的古老大屋。
1934年5月,发行公债2000万元,加强地方建设,借此刺激民营事业。12月,又推行楼宇按层征收差饷办法,借以增加财政收入。
1935年11月9日,宣布放弃银本位制。经立法局特别会议通过《1935年货币条例》,于同年12月6日起施行。规定管理汇率及货币的通则;禁止白银流通,改用纸币本位,发行1元纸币,收回1元银币,另发行1毫和5仙的币;订出了大约以8港元换1英镑的比率。从此,香港币制即不再与中国联系而与英镑挂钩,直到60年代末期为止。12月12日,郝德杰(Sir Andrew Caldecott)就任第十九任香港总督。
1936年1月1日,市政局正式成立,由13位议员组成。其中5名官守议员为卫生局长、医务总监、工务局长、华民政务司、警察司。8名非官守议员,又分为委任6名,民选2名。民选议员的资格规定定要是陪审团名单中列名的。
1937年7月16日起,殖民地库务官改称财政司,负责港英政府的一切财政工作。12月28日,罗富国(Sir Geoffry Alexander Stafford Northcote)就任第二十任香港总督。
1938年1月1日,警察司改称警务处长。6月1日,公布施行制止加租迫迁条例,以保障住客利益。9月,通过《紧急条例》,宣布对中国抗日战争保持中立地位,下令禁止船只协助中国或日本。实际上港英当局正在备战。10月,因大批难民逃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于是,港英移民局订立新规定:凡由外地来港者,定要拿出20元现款给移民局察看,无钱不准进入香港。11月14日,设立劳工处,接管一切有关劳资关系及工厂条例等工作。
1939年8月,设立新闻检查处,开始邮件检查。同月,宣布《战时征集条例》,征召适龄壮男入义勇军(后名皇家香港团队)或入香港海军防卫队作后备兵。
1940年3月20日,立法局通过战时税收法案,规定自4月1日起,征收曾在1916年被反对而搁置的薪俸税和利得税。6月起,开始在港九各地兴建防空洞。6月11日,宣布香港已进入非常时期,征集英侨入伍,街道要冲堆置沙包。同日,当局拘禁意大利侨民,封闭了意领事馆,查封了意大利邮船及意侨商行。6月23日,当局下令征用民间物资,规定所有水陆交通工具和设备,如飞机、船只、车辆、仓库以及一般物资,随时得以总督名义征用。10月,设立入民入境事务处。
1941年5月8日,立法局会议通过决定,出入口大米均由政府专卖。7月5日,为了保有战时的服务人才,香港总督颁命令,限制香港男丁离境。7月26日,香港总督颁发金融紧急法令,宣布冻结日本在香港的资产。7月30日,接受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所提的要求,宣布冻结华人的资金。在英镑区内的支付,须得到南京政府的许可。凡是华人在商业上的交收则可照常办理。8月22日,进一步决定,大米列为公价品,分为7级价格(从14元到20元)出售。9月10日,杨慕琦(Sir Mark Aitchison Young)就任第二十一任香港总督。12月8日上午9点40分,日本空军开始袭击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此同时,酒井中将指挥日本陆军从深圳市进攻香港,英军节节败退。13日,英军已全部撤退到香港岛上。12月18日晚,日军在港岛东部登陆成功。20日,日军占领港岛东部继续进攻,英军退守港岛西部一隅。25日,港督杨慕琦竖起白旗,亲自渡海到半岛酒店向日军统帅酒井中将签字投降。杨慕琦作为战被送入集中营。杨慕琦投降后,日军即在半岛酒店设立军政府,统理一切。12月26日,日军宣布:港元以2元兑1元军用票的比值与军用票同时使用。
1942年1月1日,日本军政府设立地方行政部。12日,组织新生委员会,以备日军驱使。21日,宣布区役制度,将港九划为18个区。香港特别行政区12个区,九龙6个区,设区政所。2月20日,东京宣布香港为日本占领地,正式设立占领地总督部,任命中将矶谷廉介为香港总督,平野茂为副总督。原区政所改名区役所,同时,撤消新生委员会,成立华人代表局和华人合作局。区役所成立后,即实施配米制度,按口售粮。1943年3月,存粮吃光,日军实行强迫疏散人口,硬性规定全港人口从160万减缩到50万,同时停止配售大米。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按照皇室训令,所有日军应就地向盟军所属军区将领投降。香港特别行政区日军属南支派遣军第23军所辖,司令官田中久一兼任香港总督,其本人常驻广州市。因此,田中久一应向中国第二方面军投降。可是,当时中国国民党政府正忙于内战无暇顾及。8月21日,蒋介石命令第二方面军接受广东省地区的日军投降,但国民党政府这些要求和行动,遭到英国方面的拒绝和反对。8月30日,英皇家海军航空母舰《不屈号》(Hmsindomitable)驶入香港,英太平洋舰队司令夏悫少将(Real admiral hjharcourt)率领部队登陆港,从日军手中接收香港。9月1日,夏设立军政府,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国民党政府派到香港的军事代表团与夏态谈判达成协议:国民党政府同意由英国方面接受驻港日军的正式投降,中国方面协助英军办理受降事宜;女王陛下政府则同意自成立协议之日起,到1947年8月15日止,国民党政府军队得自广州市进入英界,在香港登轮北上,并将九龙塘北部一部分民房租给国民党政府,作为北上部队的临时兵营。9月16日,驻港日军正式投降,国民党政府派出的以潘国华少将为首的4人代表团,与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代表应邀参加了受降仪式。
1946年4月底,杨慕琦从沈阳近郊的战俘集中营返港,继续担任港督,从复职之日起,为期1年。5月1日,军政长官夏藏少将将行政权移交,香港从此恢复旧制。5月,港督杨慕琦建议取消市政局成立市议会, 明确“要把政府执行的若干内政功能, 转移给一个有充分代表性的市议会进行管理”, 并要求其三分之二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5月7日,行政局重开,计官守议员7名,非官守议员4名,较战前各增加1名。接着,立法局也重新组成,计有官守议员9名,非官守议员7名。市政局经过重组后,计有官守议员5名,非官守议员6名。本年,恢复劳工处。修订了一些劳工法例,限制女工和童工。
鉴于战后殖民地要求独立,人民要求民主,杨慕琦接收香港政权后,宣布了一个政制改革方案(后被称杨慕琦方案),要点是(一)成立一个市议会(MUNICIPAL COUNCIL)。立法局的部分权力交给市议会;(二)市议会的成员2/3民选,其余由各社团提名;(三)立法局改组。非官守议员分别由新成立的市议会和各社团提名。这个方案抛出后并未引起各方反响。但港英当局在新界地区行动起来,推行乡政制度取代战前的咨询员和乡长制。新界划为27个分区,各分区成立乡事委员会,乡委会的正副主席和委员由各村代表选举产生,村代表则由村民大会选出。第一个乡事委员会于1946年成立。
1947年5月3日,公布并施行《地方税条例》,把《战税条例》中征收的薪俸税和利得税转化为地方税继续征收。此后,每隔若干年便修正一次《条例》,只是调整税率和免税额而已。7月25日,葛量洪(Sir Alexander William George Herder Grantham)抵港就任第二十二任香港总督。11月17日,限令九龙城寨居民于两周内拆去所有屋宇,自行迁出。12月5日,当局又发表声明,谓在九龙城寨内香港政府有管辖权。次年1月5日、11日,当局两次派出大批警察进入九龙城寨,强行拆屋,毁民房30多间。
1948年1月30日,公布《银行条例》规定凡经营银行业务的注册有限公司,须经财政司登记,申请执照。并规定银行业务为收受活期或定期存款,支付顾客提存之支票,办理汇兑,买卖金银货币。银行须缴年费500元,并造具年终资产负债表送呈财政司,政府有权查阅银行簿册文件。政府指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有利三家为发行钞票之银行。4月15日,中英两国代表会同定界址,重新竖立在日军占领期间被移动的界石。17日,勘定工作结束,双方签署一份《重竖沙头角中英界石备忘录》。10月27日,立法局通过《1948年便利维持公众秩序与公安条例》,主要是扩大警察权力,根据《条例》可以征收、没收、拘捕等手段,“防止和镇压暴动”。12月23日,通过施行《香港防卫军条例》。根据《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英军外,可以多招募6000名新军。本年,社会福利署成立。工作范围是联合各志愿团体,推行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发展及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1949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49年移民管制条例》,“管制非本港土生人士来港、离港以及在港内的活动”。5月28日,公布实施《社团登记条例》,规定一切社团必须登记注册。8月17日,立法局通过新的《人口登记条例》,即发给入境者及本土居民“香港身份证”。18日,正式公布并始实行。同日,立法局还通过《驱逐不良分子出境条例》和《修订1922年紧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12月30日,公布《紧急条例》,宣布“凡与外间组织有联系而未经行政局允许的任何组织,均属违法”。当局有权将煽动者递解出境。
1950年1月6日,女王陛下政府正式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未派大使前,指定胡阶森为临时代办。1月9日,中国复电接受英国政府建议。4月21日,公布新修订的《移民条例》。限制澳门华籍人士去港,规定上述人士一律按照海南岛及台湾来客手续办理须具有入境许可证方能入境。4月28日,又公布《1950年移民管制(补充)条例》,宣布“只有经香港政府批准的外交人员,可以豁免入境管制”。新《条例》于5月1日即生效。
1951年5月15日,宣布,实施《1951年边境封闭区域命令》。规定凡“出入“封闭区域’或停留的人,都要领通行证”。5月17日,立法局会议通过《出版物管制综合条例》。另外还规定:报纸(包括杂志)的保证金由3000元提高到1万元,每年还要交登记费计300元。6月22日,发布禁止特定物品入口、出口的两道命令,25日起实施。
1953年,大力增建水塘、填海等建设计划。本年完成了铜锣湾填海计划,1954年完成了中区填海计划,1955年开始红砌填海计划,1956年开始九龙长沙湾和港岛柴湾填海计。
1954年4月19日,任命一名徙置事务处长,身兼市政局官守议员,主持全港徙置事务。
1955年3月5日,宣布,对中国居民实行出入平衡办法。即每天从内地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数同香港返回内地的人数保持平衡,超过人数即不准入境。由于内地和香港同胞强烈反对,次年2月曾一度停止实行,但到9月,又继续执行。本年,公布建筑新条例和《1955年业主与住客条例》,这两个新《法例》的实施,在地产、建筑业中起了除旧布新的作用,导致这两个行业的空前繁荣。
1957年1月1日,发表《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掩盖事实真相,洗刷中国国民党特务的罪行,推卸港英当局责任,并公然称台湾当局为“台湾国民政府”,中国外交部就此报告书发表声明,提出抗议。7月4日,立法局会议首读通过《1957年社团(修订)条例》。
1958年1月23日,柏立基(Sir Robert Brown Black)就任第二十三任香港总督。4月16月,立法局会议首读通过《1958年医务注册(修正)草案》,取缔未注册眼医为人医眼,但正统中医疗病不受限制。4月25日,移民局实施新条例,赴澳门的市民须领回港证。5月1日,无理干涉一些中国学校,胁迫它们不得悬挂中国国旗。5月10日,新侨中学举行校庆,当局又禁止该校悬挂国旗和唱国歌。8月5日,下令取销培侨中学校长兼监督杜伯奎的注册,同时递解出境。指他利用学校作政治活动,足以“危害公共利益及学生福利”。8月26日,派遣大批武装警察,借口所谓“危险房屋”,使用暴力强行封闭中华中学,并殴打该校教职员和学生以及在场采访的中国记者。12月18日,准未注册医生经甄别考试后,及格者准予注册。
1959年12月9日,立法局会议通过《新界乡议局法案》,正式承认乡议局为一法定机构,确定乡议局在新界3级民意咨询机构中居最高层地位。乡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新界太平绅士,另外21名特别议员,都是乡议局议员。议员互选出常务议员,由常务议员出任乡议局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任职位。如此,本来是维护新界居民切身利益的组织逐步蜕化为港英当局解释政策的机构。本年起,发表对外资易资料时,将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出货物分别列为香港产品输出和转口输出。
1960年7月1日,新界民政署公布新界土地使用办法。
1961年2月1日,教育司宣布,香港中文大学改为五年制。2月8日,立法局首读新订法例,危楼奉令拆卸后住客可申请补偿,并获迁居廉租屋字。6月,立法局会议通过扩大控制社团,移民管制等条例。6月2日,徙置事务处宣布,将接收调景岭辟为新徙置区。8月5日,移民局成立。
1962年4月18日,立法局首读新例,业主如欲收回新楼,必须预先6个月通知。该例于5月23日三读通过。9月26日,辅政司宣布,明年7月起限制住宅新楼加租不得超过10%,一次加租后获两年保障。
1964年4月14日,戴麟趾(Sir David Clive Crosble Trench)到港就任第二十四任香港总督。8月5日,建筑法例再次修订,拆楼打桩如影响邻屋,工务局官员有权制止。被拆卸及邻近之楼宇须事前先行支撑。10月16日,立法局会议通过修改的《银行条例》。11月25日,正式公布,并定于12月1日实施,设立银行监理处,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管理与控制。
1966年3月8日,市政局设立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该局未来范围及工作。10月,委员会发表报告,认为市政局有权在全港各地执行职权。而设立一个较大职权的大香港市议会(Great hong kongcouncil)将更能吸引更多市民参与政治,除保安和对外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外,其他内政全部交由市议会负责,市议会下设香港岛、九龙、新界3个区议会,各政府部门首长为当然市议会议员(地位只属咨询性质),民选议员30名,分别以直接或间接方法选出。委任议员为10名。市议会有独立财政权。同年4月,戴麟趾委派一批人士成立工作小组委员会,就地方行政制度进行研究。11月,港督戴麟趾提出,赋予市议会在公共卫生、教育、福利等事宜上的行政权,并进一步将民选议席的比例提升。
1967年1月15日,女王陛下政府宣布,废除殖民地事务办事处,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归联邦事务部管辖。2月,“政制改革工作小组”发表《报告书》通称《狄坚信报告书》,建议成立地方机构处理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之间是指导、协助和管理关系。
1968年3月13日,宣布,改组并扩充辅政司署属下的防卫司,使它担负去年为对付反迫害斗争而成立的“特别任务组”的职责。
1969年2月28日,华民政务司正式改名民政司,民政司署下各分署称为分区办事处。当局推出一套民政署计划(City districtofficer scheme),表明统治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新阶段开始。积极推行社区建设(Community building)搞社会服务、改善生活条件,以建立市民对香港的“归属感”计划,将港九分为10个民区,与新界的5个理民府平行,成为各行政区枢纽。3月,市政局再发表一份《地方政府改制报告书》,建议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目标是改市政局为市议会,扩大其职权可以管理房屋、教育、交通、医务和城市规划;取消官守议员,民选议员改为30名,委任议员10名,成立分区议会制度,市议会有财政自主权。
1971年8月,发表《市政局将来组织、工作及财政白皮书》。《白皮书》提出从1973年开始,所有官守议员便退出市政局,留下民选议员及委任议员各为12名。市政局享有财政自主权。9月1日,立法局会议通过《教育法案》。《法案》加强了教育署的权力,使它有权拒绝承认一间学校的校董、拒绝教师注册、拒发教师证。并且规定凡加入未经注册的学生会,或促进或参加或鼓励该会活动的都是违法;还有权禁止学校进行教育司认为含有政治性的教学和其他康乐活动。10月13日,立法局会议通过《1971年人民入境法案》,《法案》把中国居民划分为:“香港人”和“华籍居民”。11月19日,麦理浩(Sir 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就任第二十五任香港总督。本年起,开始改变招募政策,大量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土生土长的知识分子进入各部门担任行政工作。本年,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教育,小学在校学生超过100万。
1973年,10月17日,港督麦理浩在立法局首次会议上宣布,将侦察贪污事件的责任由警务处移交一个独立机构。本年,开始推行“互助委员会计划”,即在政府修建的公头屋村中建立居民“互助委员会”。官方物色委员人选,会址设在每座大厦的底层。计划在全港范围建立互助委员会1万个,到1983年4月,已设立3052个。
1974年2月15日,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生效,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正式成立。11月25日,宣布,港元与美元脱钩,放弃固定汇率从此,港元外汇率采取自由浮动。11月30日开始,加强边防实力,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粤港双方的口头协议,将被拘获中国居民偷渡者,随捕随即遣返中国。但对偷渡者能够成功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市区,并与香港亲友会合者,却仍然予以收容,并发给其香港身份证。这就是所谓“抵垒政策”。
1976年4月1日,正式通过管制财务公司法案,规定财务公司最低资本额及呈报存放款的数字,业务由银行业监理专员监察,其目的是淘汰那些资本不够的公司。10月29日,宣布新界还有8个地区将于1977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差饷。
1977年11月4日,发表《高中及专上教育绿皮书》,提出未来的高中及专上教育方向。其中对香港中文大学影响较大,是以节省资源,增加学额为理由,建议中文大学改为3年制。
1978年3月15日,宣布放宽银行牌照的发给。本年,撤消有利银行发行纸币,其权益移交汇丰银行。
1979年1月15日,公布限制中国居民留港的新措施。规定凡是合法入境的中国居民如要在港居留3个月以上,除持内地公安局发给的通行证外,还要向港英当局申请入境证。没入境证的,3个月期满一定要离港。而申请入境证者的条件: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居民(身份证盖黑印)的直系亲属,即配偶或50岁以上的父母及21岁以下的子女。3月,邓小平会见香港总督麦理浩,阐述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立场和态度。8月底,宣布暂停接受银行新牌照的申请。10月,港督麦理浩在立法院会议上提出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简称DMC计划)。
1980年2月,提出《1980年香港银行公会法》草案,随后获立法局会议通过成为法案,1981年正式生效。3月5日,正式批准香港商品期货交易所开设黄金期货合约买卖,同年8月19日,正式开业。6月6日,公布《地方行政绿皮书》。
1981年1月24日,发表《地方行政模式白皮书》。《白皮书》建议港九新界共成立18个区议会,1982年开始选举区议会民选议员。全港划为130个选区,市区占80,新界占50。《白皮书》基本精神与《绿皮书》一样。2月,提出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新修订法案,把银行和接收存款公司的界限分清。并宣布资本达100亿美元的国际银行可领取新银行牌照。另外,建议提高经营银行的股本至1亿元。5月,完成立法程序。7月,新法案正式生效。7月17日,公布《选举条例》,对市政局及区议会议员之选举及一切有关事项加以规定。12月1日,将原有的民政署和新界民政署合并组成民政总署。次年4月1日起,将新界民政署辖下所有土地管理事务交给新成立的地政署接管。
1982年5月20日,尤德(Sir Edward Youde)就任第二十六任香港总督。7月22日,港督尤德返英述职。7月28日,会见英首相撒切尔夫人,7月29日,宣布斥资22.58亿元收回天水围土地。9月14日,港督尤德提出、经行政局会议通过调高银行资产及存款数量准则的建议,今后如在香港申请银行牌照,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一)香港以外注册的银行,其总资产应在120亿美元以上;(二)香港的注册存款公司总资产应在25亿港元以上,以及除银行和其他财务机构外的公众存款应在17.5亿港元以上。11月11日,为了协助港督处理香港前途谈判事宜,新设立常务司。
1983年7月29日,港督尤德主持立法局会议,通过删除公文中殖民地字样和公开财政预算讨论等项决议。8月4日,港督尤德参加第3轮会谈后回港,立即召集行政局会议,报告会谈经过。9月24日,港督尤德参加第4轮会谈后从北京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立即召集行政局会议讨论港元汇率问题。9月25日晚,发表声明劝告市民不要轻信谣言,强调港元兑换率相当不合理,不能反映香港经济和政治实况。10月15日,宣布稳定港元的措施:固定汇率1美元兑港币7.8元;取消10%的港元存款利息税。
1984年6月20日,宣布11名署长级行政官员的调动,主要是一批华籍雇员晋升。7月18日,港督尤德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代议制绿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绿皮书》共8章71条,公布后供市民讨论,两个月后即将制定、公布《白皮书》,1985年开始逐步实施。《绿皮书》所提出的政制改革,主要涉及港英政权结构的最上层立法、行政两局部分成员的产生方式,总督的职权基本不变。9月26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草签,中方是副外长周南,英方是驻华大使伊文思。同日,散发女王陛下政府的《中英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的白皮书》。内容包括《中英联合声明》的全文和三个附件及备忘录。11月21日,发表《代议政制白皮书》。内容与7月份公布的《绿皮书》基本相同,但也有某些修改。11月23日,宣布预备拨款120万元协助拟设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仲裁中心的目的是继续发展香港为东南亚商业中心。12月19日,中英双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题的联合声明》,确定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届时,中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使主权”。
1985年2月7日,英国国会下议院通过《香港法案》,《法案》主要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英国对香港的主权和治权即告结束。3月28日,上议院通过《香港法案》。4月7日,女王签署,从而使这项法案成为一项法律。6月26日,立法局会议通过《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法案》。《法案》扩大了立法局的权力,所享特权已相当于一个主权国家的议会,甚至某些地方还超过英国议会。目的是“使立法局举足轻重,可以抗衡权力来源来自中国的行政首长”。9月7日,成立一个由布政司钟逸杰为主席的中港事务统筹委员会,专责统筹港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圳市、广东省的经济和交通关系。10月1日,宣布将布政司署行政科属下的部分工作转交副布政司。今后,行政科专注重新闻、公共工作;而副布政司负责所有政制及选举事务。10月17日,香港政府和女王陛下政府同时发表有关香港325万“英国属地公民”未来国籍地位的《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草案白皮书》,《草案》主要建议自1987年7月1日起,上述“英国属地公民”可以取得一种称为“英国公民(海外)”的新英国国籍。而因任何理由未取得“英国公民(海外)”地位的无国籍者,在1997年7月1日则可自动取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
1987年1月14日,宣布三年内全面清拆九龙城寨,改建公园,自即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也适用九龙城寨。1月16日,英女皇批准任命魏德巍为香港总督及驻港三军司令,授予圣米迦勒及圣乔治勋章及圣乔治爵级司令勋章。2月12日,宣布魏德巍出任香港总督后,将采用新的中文名字:卫奕信。3月11日,立法局通过《1986年公安《修订)条例案》。主要问题是将原属于《刊物管理综合条例》中的管制“虚假消息”的条文,经过修改内容后,订为《公安条例》的第27条。同一会上,也通过了《刊物管理综合《修订)条例》撤销了原有关于管制和查禁报刊的某些条款,减少其对新闻自由限制。3月25日,立法局通过《1986年法定语文(修订)条例草案》和《法律释义及通则(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前者规定今后本港的法例同时以中英文制定,后者是确保立法局具有最后的立法权力。4月2日,公布人民入境及人事登记两项(修订)条例草案。根据该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不少于7年而有中国血统的人士,以及同香港的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将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今年7月份起签发的新身份证、新护照与CI将注明上述两类人士在港有居留权。4月7日,行政局通过了《1987年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草案》,实施该条,将使新界超过3万份土地契约获自动续期50年,该草案于5月6日在立法局完成立法手续后即告生效。4月9日,卫奕信(David Clive Wilson)到港就任第二十七任香港总督。5月27日,公布《1987年代议政制发展检讨绿皮书》。10月7日,港督卫奕信在立法局发表他就任后的第一个施政报告,提出七项具体的决定和建议,着重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能力和提高生活质素。对于政制改革,必须确保香港的稳定发展,不能危及香港社会所极需的安定局面。
1992年7月,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正式出任第二十八任香港总督。10月,港督彭定康发表了任内第一份施政报告,报告提及政改方案,表示即将改革立法局的选举制度,除了要“两局分家”,取消所有委任议席,并新增九个功能组别议席(新九组),使所有在职人士都有资格投票(变相使这九个议席成为直选议席),以加快香港的民主步伐。政改方案在1994年6月30日获立法局通过,并在1995年香港立法局选举中落实。
1997年6月30日午夜,彭定康作为最后一任香港总督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参与举世瞩目的中英两国政府香港交接仪式。6月30日23时59分,英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旗缓缓降下,象征着英国对香港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宣告结束,香港总督也将成为历史名词,永远走进历史博物馆。7月1日零时,乐队奏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冉冉升起,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地位和权力
港督的地位
港督只向英国负责,完全听命于女王陛下政府,是英国女皇在香港的代表,被授予在香港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特权,不受当地任何制约,“领其辖内一切事宜”,总揽行政、立法大权于一身,拥有对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的任免权,并兼任驻港英军总司令。港督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事务负责人,日常的政务交由布政司具体负责。总督通过布政司向各部门负责人传达有关行政和政策方面的重要指示。所有在香港实行的政策决定,都必须经过总督,或通过行政局以总督名义批准。行政局和立法局只是港督决策和立法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经女王陛下政府批准后由港督委任,对港督负责。港督既是行政局主席,也是立法局主席。直至1993年2月,港督才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
港督的权力
港督的权力主要由《英皇制诰》《殖民地规例》和《皇室训令》规定。这种总督权力以“指标”形式赋予,而非法律条文,法院不可以干预。上述文件规定的总督权力是很集中的,主要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安、秩序和管理制定法律;批准土地的转让;委任法官和其他某些政府官员,对某些官员作停职或开除处理(最高和地方法院的法官除外,对他们要采用特殊的步骤);对罪犯给予特赦;组织行政局和立法局,委任两局议员,并担任两局主席;责成所有政府官员服从港督。
为维护英国在香港的权益,港督可总揽统筹大权。英国的宪制性文件都只将治理全权赋予总督,因而从制度上看,这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港督独裁体制。港督可以解散立法局,否决立法局的决定,而不必担心立法局会倒阁;又可以不理会行政局的建议,自行决定问题和采取行动。
具体权力
立法权
港督以政府首脑身份主持行政局和立法局会议。行政局向总督提供意见,以备总督发出指示;立法局通过的各种草案,必须经总督批准才能成为法津。
最高行政事务负责人
日常政务交由布政司具体负责,港督通过布政司向各部门负责人传达有关行政和政策方面的重要指示,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政策决定都必须经过总督批准。
任命权
港督可以任命除最高法院法官外的各地方法官、“太平绅士”以及行政和立法两局的议员、政策各部门的官员,并经公务员叙委员会建议,委任文职人员。港督还有给除最高法官和地方法官以外的其他一切官员纪律处分,直至撤职或免职的权力。
特赦权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罪的犯人,港督有权赦免、减刑或缓刑。
土地处置权
港督代表英国王室或以王室名义处置香港的所有官地。
香港三军总司令
港督虽然不直接指挥英驻港正规部队,但有权取得驻军全体官兵的“服从、援助和帮助”。驻港英军司令必须向港督报告驻军兵力和防务情况。
权力的制约
总体而言,对港督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制约
港督作为女王陛下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其权力和活动受到英国政府的监督制约。英国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港督的任免、立法范围、法例审批以及重大政策等进行控制,从而限制其权力。
行政立法两局的制衡关系
在香港政制的实际运作中,港督与行政立法两局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制衡关系。通常,任何两方面的同意可以取代第三方的意见。港督在与两局产生意见分歧时,往往通过妥协解决,而不是专断决策。
按惯例办事的制约
长期以来,香港依照英国的治理惯例。这些不成文法律的遵守,形成了一种默契。例如,港督往往会遵循前任的惯例行事,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公务员制度的作用
公务员制度是一个有力的机制,可以制约港督的权力。港督虽然是最高行政首长,但仍是一名公务员,必须在文官制度下行事。此外,文官制度的建立使得每个公务员都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形成一种习惯行事的方式,降低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社会舆论的自由监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舆论相对自由,市民可以通过言论自由表达对政府的批评和反对。这种自由舆论对港督的权力运作产生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使得政府需要考虑和回应公众的声音。
领导制度
总督高度集权下的广泛咨询制度
独裁加咨询民主
特点:香港政制是总督高度集权,类似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总督作为最高统治者一切权力汇聚于其手。
弊端:这种集权体制自殖民时期开始,由外国强加给香港华人,因而缺乏被接受的合法性。这是殖民政体天然的也是巨大的弊端。
港督集权的历史演变
问题:在长期实际统治中意识到集权的弊端。
解决方案:通过委任制度逐渐引入华人代表进入政治圈子,以安抚反英情绪,并鼓励对英国统治的认可和忠诚。
咨询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建立:为缓解集权弊端,在六七十年代后期开始吸纳更多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中下层代表,进入政府机构,并建立广泛的咨询制度。
发展:各个政府部门设立了多种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中社会人士占多数。
咨询委员会的分类
咨询组织可分为五大类: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向政府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向政府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以及负责执行某项事务的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的规模和作用
规模:1991年,约有5500名社会人士在451个咨询委员会中任职。
作用:咨询制度使政府和民间或半民半官的咨询机构紧密合作,形成政府的集权和民间的咨询相结合的政治架构。
咨询委员会的政治作用
作用:咨询委员会被设计为政府向社会人士进行咨询的工具,旨在获取最精辟的意见,作为政策决策的基础。这一过程使政府在决策时能够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和意见,增强政策的认同性。
咨询民主的局限性
局限性:尽管被描述为“咨询民主”,实际上这种体制还不足以被称为真正的“参政民主”或“当家作主”。在高度集权下,咨询的作用有限,政府在公开咨询中往往不修改或很少修订受到反对的政策。
政治安定与咨询特色
目的:学者金耀基提出“行政吸纳政治”模式的概念,认为通过吸纳社会中精英力量,政府赋予统治权力以合法性,达到政治安定的目的。港英官员常夸耀咨询制度的成就。
咨询制度的积极作用
作用:咨询制度在沟通民意、减少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为部分港人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权力,为香港民主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文化和传统。
实行行政主导的体制
港督集权和行政主导
港督集权:香港政制是殖民地总督集权(或独裁)制,由最高执政者港督统揽,形成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行政主导:行政主导体制是港督集权的延续。
英国的需要
目的:政主导体制是宗主国--英国为了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军事和商业利益而设立的。
手段:港督集权和行政主导体制帮助女王陛下政府通过高层人事任命、法律立法和政策决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香港。
三角形的权力结构
构架:行政主导体制形成一个三角形的权力结构,以港督及行政高层为顶端,通过这个结构,英国政府可以遥控香港事务。
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关系:行政主导体制下,行政权力主导立法。与西方国家的立法主导不同,香港建立了一个高效率的行政机关,强调对变化神速的现代社会需求的快速反应和决策。
司法独立性
性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系统在行政主导体制下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对法律负责,不受政府或港督的控制。法官的任命和判案独立于港督的影响,体现了法治制衡。
法治制衡
关系:行政主导体制下,法治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法庭有权撤销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决定,港督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运用法定权力对判决进行赦免或减刑,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适应现代化大城市需求
性质:行政主导体制被视为适应现代化大城市需求的政治制度。
影响:提高了决策效率,使政府能够更及时地应对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间接统治
总结来看,在香港采用了“间接统治”的政策。这一政策基于对华人社会特点的理解,通过下放一些权力、尊重当地习惯和乡政传统来实行所谓的“就地统治”(Government on the spot)。以下是关键点的总结:
政策原则
政策:采用了“间接统治”的原则,即在保持对香港事务操控的同时,下放一些权力给殖民地政府,让其就地实施统治。
影响:这有助于缓和民族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特点尊重
政策:尊重华人社会的习惯和传统,不直接干预华人社会的内部事务。
例如:在新界地区,保留原有的乡政架构,设立乡议局,形成一套容许民众参与基层选举和管理的制度。
社会结构适应
背景:华人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家庭群体的集合体,以功利家庭主义为行为规范。
政策:通过不直接干预社会、维持政治稳定和繁荣来适应和维护与华人社会的相对和平共处。
变革时期的挑战
背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的变化,华人社会的经济、政治地位提高,华人精英进入政权机构。
挑战:这导致了港英政府面临新的课题,需要更多地满足华人社会的需求,尤其是在社会矛盾激化和政治动员潜力增加的情况下。
政治转变和结束殖民统治
背景:随着时间推移,华人社会对政治参与的需求增加,推出代议政制改革。
挑战:随着1997年的临近,政府不再面对“间接统治”或“直接统治”的问题,而是面临如何平稳过渡到“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的挑战。
组织架构
多年的实践使得伦敦认定,在香港实行“委任议局”模式,对英国来说正是适当的有效模式。按此模式,英皇任命总督,总督提名(经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同意)委任议员和其他高级官员;总督集大权于一身,实行行政主导和独裁施政;全港听命于港督,港督听命于女王陛下政府。
在最高执政者港督之下,设有5个系统,构成了港英政府的上层权力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一,咨询系统——包括港督的两个最高咨询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
第二,行政系统——包括以布政司为首的庞大行政管理机构。布政司署属下现有18万公务员。布政司是总督的首要政策顾问,又是公务员的首长。除布政司外,财政司和律政司也是总督的重要顾问。
第三,司法系统——包括以首席按察司为首的司法部门和各级法庭。
第四,监察系统——包括总督特派的廉政专员公署、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和核数署。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负责调查市民对政府的决定、行为、建议或失职的投诉,它的监察权力扩及管理所有公营医院的医院管理局。核数署负责监察公帑的使用,审核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和受政府补助团体的帐目,提出核数报告送港督、立法局或有关当局处理。
第五,军事系统——主要是直接受英国防部指挥而由港督象征统率的驻港英军司令部。
影响和评价
影响
政治方面
末代港督彭定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快所谓“政制改革”,大幅引入和扩大选举,在很短时间内区议会和立法局议席均从全部委任骤变为大部分由选举产生。在其殖民统治香港的最后阶段如此急切地加速推进“政制改革”,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政治操弄。作为所谓“光荣撤退”部署的一部分,女王陛下政府以打造英式代议制为幌子,企图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阻碍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有效管治,延续英国对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影响。英国殖民统治不但没有给香港带来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为香港回归祖国后民主的发展埋下了祸根。
教育方面
英国殖民统治早期并不重视香港教育发展,直到1862年港英政府才建立第一所官立学校。这些学校用英文讲授历史课,内容是以西方为中心、美化殖民统治的“世界史”。1925年底,“中国通”金文泰(Cecil Clementi)出任香港总督,在他推动下,香港大学成立中文系,聘请赖际熙等前清翰林担任教师,官立中文学校亦纷纷开设。不过,金文泰倡导中华传统文化,实质是通过文史教育灌输封建卫道思想,目的是阻碍五四运动之后新文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传播,消除香港海员大罢工、省港大罢工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香港官立中文学校开设历史科,内容包括中国史和世界史。20世纪60年代,中国历史科从历史科中分出,在中学成为独立必修科。当时,大多数中学中国历史科教学以古代史为主,淡化近代中国遭受侵略的苦难史、屈辱史,回避华族走向复兴的革命史、建设史。70年代,在港督推动下,排斥国家观念的所谓香港“本土意识”萌发。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回归过渡期,港督的殖民统治手段也变得更加隐秘。回归前香港史开始纳入中学课程纲要,但是,理应属于中国历史科的香港史却被安排在以世界史为主的历史科中。
香港历史教育的严重疏漏与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动乱,“香港独立运动史观”冒起、“恨国史观”流传,对历史的错误认识成为部分青少年参与动乱的重要诱因。再者,国民教育缺失背景下,片面强调本地特殊性、刻意培养本地归属感的历史教学,也容易滋生“本土优先”的不健康心态。
香港历史教育出现严重问题,本质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传播蔓延,为敌对势力丑化新中国史、散布本土分离史观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原因在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少年未能受到有关中国近现代史尤其是新中国史的正确教育。此外,香港通识科教学片面追求提升学生“讨论”“评判”的技能,实际上却连许多基本史实都不讲授,在这种情况下的“讨论”“评判”势必成为空中楼阁,也容易成为部分教师寄寓私心、宣泄情绪的平台。
评价
港英时期,香港社会毫无民主可言。香港总督,是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只听命于女王陛下政府,是大英帝国在香港的权力象征以及其意志的执行者。
历史意义
1950年,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港督葛量洪实行对华禁运,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不发展工业,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逐渐完成了从转口港市向工商业港口城市的转变。1980年,港督麦理浩修订了经济政策,推行“积极不干预”政策,即“政府会因应当前和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形势,权衡轻重,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采取干预行动的理据,在经济的任何环节以及在需求或供应方面。”经济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保证了香港近代经济发展的优势和特色,将香港定位为英国在远东的贸易中心和自由贸易港。转口贸易经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城市的发展有着直接促动的作用。
1971年,麦理浩出任港督后,出台了众多民生举措,诸如劳工、住房、教育和公援计划的推出,令香港民众的生活得到了迅速改善。1973年,市政局取消了全部官守议员席位,并设立一半直接选举议席。这标志着地区组织民主性的提升,因此可以称之为香港民主化的萌芽。
历任总督
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共有28任总督。
他的任职时间为1843年5月4日~1844年5月7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44年5月8日~1848年3月21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48年3月21日~1854年4月。
他的任职时间为1854年4月13日~1859年3月。
他的任职时间为1859年9月9日~1865年3月15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66年3月11日~1872年4月。
他的任职时间为1872年4月16日~1877年3月2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77年4月22日~1882年3月7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83年3月30日~1883年12月。
他的任职时间为1887年10月6日~1891年5月7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91年12月10日~1898年2月1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898年11月25日~1903年11月21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04年7月29日~1907年4月20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07年29日~1912年3月16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12年7月24日~1918年9月12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19年9月30日~1925年3月19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25年11月1日~1930年2月1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30年5月9日~1935年5月17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35年12月12日~1937年4月16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37年10月28日~1941年9月6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41年9月10日~1947年5月17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47年7月25日~1957年12月31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58年1月23日~1964年3月31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64年4月14日~1971年10月19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71年11月19日~1982年5月8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82年5月20日~1986年12月4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87年4月9日~1992年7月9日。
他的任职时间为1992年7月9日~1997年6月30日。
参考资料百年礼宾府和它的第一位女主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2024-01-12
【中国网评】香港的民主从来就不是西方的恩赐.中国网.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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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