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钧(1854年—1936年),字石笙,号顽石,陕西省同州府韩城市人,清末政治人物、法学家。吉同钧以进士入仕,在刑部任职十余年,精通律法,曾参与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其著作《大清律讲义》有很大影响。
生平
吉同钧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庚寅科二甲111名进士,著以主事分部学习。授刑部主事。其精于律法,深得两任尚书倚重。光绪末任总纂,修订法律,编成《现行律》一部。戊戌变法时,设法律学堂、律学馆,吉同钧任主教。他参考古今及欧美法律,编成《大清律讲义》。法部成立,吉同钧任审录司员外郎,荐升郎中。辛亥革命后,归里。晚年捐给韩城中学花园一处。
事迹
吉同钧在处理蒙(古)王激变案件时,经过三次讯问,揭示了真相,只处决了为首者4人,余皆释放。他在光绪三十年(1904)朝审时,因体谅主稿某因双亲年老,欲调职京外,未遂愿,情绪悒郁,自承主稿议事,结果被降级,贬职于光禄寺。但他处之泰然,无懊悔之意。不久,清廷更官制,改法部,吉同钧以精通法学又被重用,授审录司员外郎,荐升郎中;京察一等,记名道府,并以参议存记;赏加二品衔。此后,凡修订法律,法官考试,推检,吉同钧均以钦差襄校官头衔参与。
参考资料
吉同钧.知识图谱.2024-11-15
【韩城处处有故事】黄河西岸的律学家、诗人 ——吉同钧.搜狐网.2024-11-15
吉同钧事迹.吉同钧.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