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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包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

少体校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并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养以及体育专长的杰出体育后备力量。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协调管理少体校的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学生训练、参与赛事以及教练员的配置和培训等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的事务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置和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少体校。举办少体校的目的不应是为了盈利。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少体校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独立办学或依托普通中小学的形式办学。

第七条

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也应具备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举办少体校时,应符合国家对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拥有与所设运动项目相符的训练场地、器械设施。若少体校自行进行文化教育,则应具备与办学规模匹配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如依托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则应与所依托的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少体校应根据所在地区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来设定体育项目。

第十条

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由县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一条

少体校按学年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少体校招生时应对拟招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和选拔测试。

第十二条

少体校招生结束后,应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试训。经过试训不适合继续接受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应回归原学校。

第十三条

少体校录取的学生学籍的变动和管理应按照当地的学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思想品德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少体校应坚持以育人为核心,将德育工作置于首要位置,强化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第十五条

少体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少体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择国家审核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少体校应确保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课程并通过考核者,应颁发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少体校应遵循“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少体校应按照少年儿童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小时(含早操)。如果学生在专项运动上取得了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少体校应坚持利用假期、多种形式、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促进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升。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正在训练的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当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应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少体校应加强学生的医疗监督,严禁使用兴奋剂,禁止过度训练,禁止体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公立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派遣。

第二十五条

少体校教练员应实行聘任制。被聘任的教练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少体校也可聘请兼职教练员授课。

第二十六条

少体校教师、教练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少体校招聘体育工作者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少体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本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公立少体校推荐优秀的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薪酬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少体校学生、教练员的膳食标准每人每日不少于20元,运动服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各省级行政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膳食标准和运动服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少体校应为学生购买保险。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运动项目的训练和比赛特点,购买特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少体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置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少体校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以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少体校文化教育的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对少体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少体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规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于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11-27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