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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

永徽律是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永徽初,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根据《贞观律》撰成,计12篇,500条。内容基本与《贞观律》相同。唐统治者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诏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疏议》,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同时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是唐律发展到完备阶段的标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对越南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典籍介绍

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

唐统治者在《永徽律 名例律》中作了如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来调整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而在欧洲,直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中才第一次有了成文的国际私法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