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于2008年9月1日首次发布,并经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该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以持有的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Inc.股权出质的情况,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则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登记办法内容
第一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二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以及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四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质权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当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或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时,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应提交《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如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若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则应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更改后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当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当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质权消灭时,应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时,应提交《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及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当日完成登记手续并发放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上应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登记机关应现场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录错误,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正。
参考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4-11-07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广西河池宜州区人民政府.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