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英文名:countervailing)是指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依法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补贴和部分可诉性补贴造成不利影响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189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补贴法。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确立了国际社会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了部分缔约方签字的《反补贴守则》,将补贴区分为出口补贴与国内补贴,并对前者施以严厉的限制。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SCM协议”),对补贴定义、具体分类、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与相应程序性规定,以及成员方之间的差别性待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1994年通过,2004、2016年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反补贴制度予以规定。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1月1日废止)。2002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补贴与损害的定义、反补贴调查程序、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司法审议、反规避措施和反歧视措施等予以具体化。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定义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依法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补贴和部分可诉性补贴造成不利影响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发展历程
15世纪到18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处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欧各国开始走向世界市场,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商品经济逐步形成,这一经济现象促成了重商主义思想的发展。英国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国家,重商主义的发展也最为成熟。英国根据重商主义理论对美洲大陆殖民地实行严格的贸易政策,使英国本土获得了超额利润。重商主义学说认为,财富和利润都来自于货币和商品的交换,只有通过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也就是实行保护主义的对外贸易政策,保证黄金白银能够更多的流入国内,尽量少流向国外,确保对外贸易顺差。要保证对外贸易顺差,就要采取保护措施来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如采取高额的进口关税、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等贸易保护工具。因此,重商主义学说导致了当时西欧各国对其贸易实行严格的管制和保护措施,为各国使用出口补贴提供了理论依据。出口补贴成为英国、西班牙、法国和荷兰等西欧国家最重要的贸易政策。
随着自由贸易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发达工业国家的产品大量涌入世界市场。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关税壁垒与补贴大量出现,自由贸易由此受到沉重的打击。各国自身的经济危机无法通过世界市场进行调节,进而发展成为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各国政府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经济理论来为国家干预经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凯恩斯理论适时而生。约翰·凯恩斯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广泛应用,世界各国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以扩大出口,而进口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则采取反措施加以制止。出口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及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各国意识到无序的补贴危害了国际贸易,觉得有必要对补贴加以约束。
189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补贴法。然而,国际社会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确立则始于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了部分缔约方签字的《反补贴守则》,将补贴区分为出口补贴与国内补贴,并对前者施以严厉的限制。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缺乏良好的法律基础使得GATT的执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监督执行机构的缺失让各国违反GATT的行为显得软弱无力。1983年,GATT秘书处正式设立了法律司。在东京回合后补贴给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以美国为首的新兴工业国家强烈要求限制补贴的使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各国采取了若干贸易保护措施,对全球贸易自由化造成威胁。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定义、具体分类、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与相应程序性规定,以及成员方之间的差别性待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成员国也纷纷制定了与之相一致的国内反补贴法律。于是,对WTO法律体系的研究日益得到重视。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中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发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协议规定
优先级别
在WTO各项协议中,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又称为《SCM协议》或《补贴协议》,是专门规范各成员补贴与反补贴行为的协议。《SCM协议》主要适用于非农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行为。农产品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行为,WTO的《农业协议》中有很多专门性的、与《SCM协议》不同的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业协议》要优先适用。与《农业协议》适用情况相同的还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优先适用于服务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行为。在《SCM协议》框架下,WTO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规范,如新加坡就有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案。但是,这些法案不得和《SCM协议》的相关规定冲突,不能产生扩大或缩小《SCM协议》适用的效果,《SCM协议》具有更高的效力。
差别待遇
《SCM协定》基本继承了《东京守则》中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就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协定而言,其中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S&D(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共计145条,其中有107条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的,22条是专门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16条属于《SCM协定》项下。《SCM协定》给发展中国家成员较多的关注,不仅在原则上承认补贴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经济发展计划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还规定具体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
《SCM协定》第27.2条至第27.7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受禁止性补贴约束的期限,但适用期已过。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禁止性补贴必须适用《SCM协定》第3条的规定。根据《SCM协定》第27.7条的规定,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补贴的逐步取消期限尚未到期或尚未达到“毕业水平”(即特定产品已具有出口竞争力)的情况下(第2款到第5款的规定),其他国家不得使用《SCM协定》第4条规定禁止性补贴救济措施,只能适用第7条关于可诉性补贴的救济措施。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可诉性补,第27条第8款和第9款提供了特殊处理方法,即第7条规定的可诉性补贴造成损害或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方式,其他国家可以使用,但是必须受到第27条第8款和第9款的特别约束。换言之,在通常情况,如果一成员方提供了第6条第1款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就会被自动推定造成了对其他成员方利益的严重侵害,但如果上述补贴的提供国是发展中国家成员,该自动推定不得适用。通常情况下如补贴的金额不足从价金额1%(微量补贴)或者实际或潜在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的,调查机关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但何谓“可忽略不计”的进口量《SCM协定》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各国可自行规定。如欧盟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受补贴进口数量如果低于欧盟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4%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从而不发起反补贴调查。
政策困境
经济全球化不等同于国际经济秩序合理化,经济全球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融经济合作、科技交流、商品交换和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地区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主导地位起支配性作用。乌拉圭回合的实践表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都选择了WTO,希望通过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克服不利因素,积极调整经济结构,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尽管国际社会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特殊优惠待遇,但因其依附于原有的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并没有根本突破原有经济秩序的不平等实质,因而发展中国家地区获得的优惠必然有限的。
中国经济的自身特点及其在现行改革过程中存在造成某种程度的贸易扭曲补贴的可能性。这不仅影响对中国市场准入,还影响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WTO成员市场中的表现,因而应当严格遵守《SCM协定》。因此,中国政府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承诺保留《SCM协定》第27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权利的同时,中国将不再适用《SCM协定》第27条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的规定。
WTO形式上是公平的,所有规则都是经过成员国协商并通过的,而且无歧视地适用全体成员国。但是,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了在国际组织中地位的非对等性。发达国家成员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制订规则的话语权,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牵制和胁迫发展中国家成员。此外,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对规则的承受力是不一样的,同一规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发展中成员对贸易规则的解读无法得到发达成员的认同,以致发展中成员长期以来只是与发达成员拥有形式上的同等权利。虽然,WTO采取一成员一票的投票机制,但发展中国家成员立场经常不一致,无法有效地形成合力同发达国家成员抗衡。WTO的现有程序规则也缺乏真正的公平性,发展中国家成员多次在谈判中表达了对GATT/WTO长期以来存在的由少数发达国家成员垄断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的“虚假民主”的不满。
措施流程
满足条件
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进口产品存在补贴;二是,进口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是,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控方法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一种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反补贴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反补贴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临时措施只是调查机关为防止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和预防性的救济措施。根据《SCM协定》第17.2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临时反补贴税由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其金额等于临时计算的补贴金额。
承诺
《SCM协定》第18.1条并没有把承诺作为反补贴调查机关应该遵守的义务,而是作为自愿选择。《SCM协定》的“承诺”和《AD》中的“价格承诺”本质上相同,是中止或终止调查的一种情形。在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在反补贴措施中的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当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适当措施对消除补贴所产生的影响作出承诺;或出口商同意修改价格或停止出口以消除补贴带来的损害性影响,从而使进口成员国的反补贴调查机关确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上述两种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但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消除补贴金额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幅度小于补贴金额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反补贴税的征收
反补贴税的征收要以经磋商并认定存在补贴、国内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为前提。程序上要以《SCM协定》中明确规定的有关反补贴调查的立案发起和实施、临时反补贴税的征收和承诺及反补贴税的征收时间。《SCM协定》第19.1条对反补贴税进行了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一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条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SCM协定》第19.2条规定了进口成员方的调查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可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决定不征收反补贴税或从低征税的情况,其一,调查机关拥有征税的自由裁量权;其二,较低税率原则;其三,公共利益的考虑。《SCM协定》第19.4条规定:“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定与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基本一致。《SCM协定》第20.1条规定了临时反补贴措施和反补贴税仅对在分别做出临时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决定生效之后进口供消费的产品适用,但需遵守本条所列例外规定,即指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情况。具体可以分为对实施临时措施期间的追溯征改和对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90天期间的追溯征收。
对实施临时措施期间的追溯征收,是指在没有临时措施的情况下裁定有损害存在。这种情况是为了征收应该征收而没有征收的反补贴税,用来弥补没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不足。又可以具体分为可追溯征收和不可追溯征收两种情况。可以追溯征收的情况:第《SCM协定》第20.2条规定,如做出实质损害的最终裁定,而不是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产业建立的最终裁定或在虽已做出实质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但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对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做出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则可在实施措施期间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这时如果最终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金额,则差额部分不得收取。如最终反补贴税低于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的金额,则超出的金额应迅速予以退还或迅速解除保函。不可追溯征收的情况:如果作出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但未发生实质损害,则最终反补贴税只能自作出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之日起征收,在实施临时措施期间所交纳的任何现金应迅速予以退还,任何保函应迅速予以解除。如果终裁是否定的,则在实施临时性措施期间所交纳的任何现金应迅速予以退还,任何保函应迅速予以解除。
对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90天期间的追溯征收,根据《SCM协定》第20.6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及补贴产品,如调查机关认为难以补救的损害是由于得益于以与GAT1994和本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方式支付或给予的补贴产品在较短时间内大量进口造成的,则在其认为为了防止此种损害再次发生而有必要对这些进口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可在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对进口产品课征最终反补贴税。这种情况下征收的反补贴税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警戒性。
调查机关
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补贴行为和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但是,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措施审查
行政审查
为了使反补贴措施更加公平,其有效性得以实现程序上合理完善《SCM协定》针对有可能出现的情势变化,规定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对实施中的反补贴措施加以调整,以检验现行措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复审程序是原审反补贴程序中的继续调查内容和结果因不同性质的复审调查而不同。复审程序虽然不如原审程序那样复杂,但也有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具体讲,反补贴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是指反补贴调查机关应请求或依职权依法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补贴措施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原来行政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反补贴调查机关做出变更裁决的裁定。形式包括情势变迁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反规避复审、反吸收复审、退税复审或定期复审等几种类型,各个成员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反补贴行政复审是反补贴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根据《SCM协定》的规定,行政复审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进行,(1)进口成员国调查机关在有正当理由时,可自行复审;(2)利害关系方可在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复审应该依照《SCM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通常应在12个月内结束。
司法审查
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是指反补贴措施的利害关系方对反补贴调查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措施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而依据相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机构(如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决机构)提出审查请求,而由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对该行政行为或措施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并对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强制力确保反补贴措施的适用符合反补贴国内法及《SCM协定》的规定,对被征收反补贴税的行政相对人予以一种司法救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防止进口调查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减少当事方的诉讼成本,减少多双边贸易争端,避免国际贸易纷争直接上升到争端解决机制层面。
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仍然以法院的审查为主。在中国,负责反补贴案件司法审查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美国,负责司法审查的机构为国际贸易法院、联邦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院,反补贴案件的任何当事方可以针对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工裁决向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如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甚至还可以通过调卷令管辖权寻求司法救济,案件直接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在欧盟,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负责司法审查。从1994年3月起,欧洲初审法院对欧盟反补贴措施实行管辖权,而欧洲法院则是初审法院的上诉法院。
相关案例
2008年1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已通过美国商务部提交的向中国进口圆形焊管征收高达40%反补贴税的建议。
2010年4月28日,中国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本决定从2010年4月30日开始执行。
2014年10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消毒用化学品三氯异氰尿酸存在补贴行为,将对相关产品的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反补贴税。
2021年3月28日,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2024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2023年8月4日,中国宣布自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同日,澳大利亚外长黄英贤在澳大利亚外交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对这一结果表示欢迎,这为我们的大麦出口商重新进入中国市场铺平道路,澳大利亚生产商和中国消费者都获益。
2024年2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纸盘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纸盘发起反补贴调查。2025年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纸盘作出反倾销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纸盘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同年2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纸盘(Paper Plates)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纸盘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4823.69.0040项下产品。
2024年4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巴西、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和俄罗斯的硅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5年3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巴西、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的硅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4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巴西、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的硅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2024年10月,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在现有10%的税收基础上,对中国制造的电动汽车征收最高35.3%反补贴税至少五年。具体税率方面,对特斯拉加征7.8%的附加税,对比亚迪、吉利、上汽集团分别征收17%、18.8%、35.3%的附加税,而其他参与调查但未被单独抽样的电动汽车生产商加征20.7%。
2025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赤藓糖醇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赤藓糖醇(Erythritol)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保龄宝(Baolingbao Biology Co., Ltd.)税率为3.29%、三元生物(Shandong Sanyuan 生物技术 Co., Ltd. )税率为3.49%,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3.47%。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05.49.4000项下产品。
2025年3月6日,加拿大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的可再生柴油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年5月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裁定,没有足够证据表明美国可再生柴油的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产业阻碍,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终止了对美国可再生柴油的产业损害初步调查。因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终止对美国可再生柴油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本决议自2025年5月6日起生效。
2025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广西福斯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税率为6.99%、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率为5.99%、Shaoneng Group Guangdong Luzhou Paper Mould Packing Products Co., Ltd.因未参与应诉,税率为153.25%、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6.38%,越南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3.39%—173.51%。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4823.70.0020和4823.70.0040项下产品。
2025年3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Chaeng Great Wall Steel Casting Co. Ltd.、UMECC Beijing Equipment Inc. Ltd.、Cast-Con Engineering GmbH & Co. KG、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Dawang Metals Co., Ltd.、GVA Krefeld GmbH、大连辽冶矿产有限公司、洛阳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鑫尼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参与应诉,税率均为226.16%,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226.16%。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7309.00.0090项下产品。
2025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数字胶印印版(Digital Offset Printing Plate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0-1.16美元/平方米,中国台湾地区为0.21美元/平方米。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42.50、3701.3000、3704.0090、3705.1000、7606.1190、7606.9190和7606.9290项下的产品。
2025年4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Polyester Textured Yarn)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77.1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涉案产品以47.9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4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2.18%—473.09%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涉案产品的补贴以4.29%—21.8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2025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餐具(Disposable Aluminum Containers, Pans, Trays, and Lid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7615.10.7125项下产品。
2025年4月21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商务部公布其对东南亚四国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晶体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的终裁税率。个别柬埔寨企业被裁定反补贴税达3403.96%,越南“全国实体”倾销税达271.28%。
2025年6月12日,应美国胶合板公平贸易联盟及其会员企业于2025年5月22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硬木装饰胶合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据美方统计,2024年美国自各涉案国家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金额分别约为:中国5292万美元、印度尼西亚3.4亿美元、越南2.5亿美元。
2025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赖氨酸(L-lysine)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22.41.0090项下产品。
2025年6月25日,应the Rebar Trade Action Coalition及其成员企业于2025年6月4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阿尔及利亚、埃及和越南的混凝土钢筋(Steel 混凝土 Reinforcing Bar)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保加利亚的混凝土钢筋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7213.10.0000、7214.20.0000和7228.30.8010项下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最晚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11月12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6月2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数字胶印印版作出的反补贴终裁建议以及2025年6月12日和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反补贴终裁修改建议,决定自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
2025年6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香草醛(Vanillin)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12.41.0000和2912.42.0000项下产品。
相关概念
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其中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已到期失效。
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出口补贴”,指在法律或事实上根据特定企业或产业的出口情况给予的补贴;第二类是“进口替代补贴”,指根据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给予的补贴。有利于出口是构成出口补贴的重要因素,具体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奖励;政府提供或授权对出口装运货物征收的内部运输和货运费用,条件优于给予国内装运货物的条件;免除专门与出口产品有关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用等等。
可诉性补贴
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指那些既不属于被禁止的补贴,又不能免于质疑的补贴,其性质介于被禁止的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之间。这类补贴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而一旦超过了限度,它就可以被起诉,或被采取反补贴措施。确定可诉补贴的总体原则是,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adverse effects)”。“不利影响”又被具体界定为:(1)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另一成员根据GATT1994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3)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包括:(1)研究性补贴。根据《SCM协议》,成员可以给予基础研究不超过研究成本75%的援助,或给予市场竞争前开发活动不超过成本50%的援助;(2)贫困性补贴。成员可以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给予贫困地区援助,但援助不得限制在该地区的特定企业或产业。“贫困地区”有一些限定指标,如人均GDP不得超过该成员平均水平的85%,失业率不得低于平均水平的110%等;(3)适应性补贴。这种补贴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改善现有设施,以适应法律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例如,为达到更高的环境保护标准,向企业提供的设备更新补贴。这种补贴必须一次性给予,不得超过企业适应成本的20%,并且可以由相关企业普遍获得。
参考资料第十二讲“红灯停,绿灯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上).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2025-07-01
什么是补贴/反补贴?.广东省商务厅.2024-03-21
反补贴法.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2025-07-01
反补贴税.四川经济网国际频道.2025-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国政府网.2025-07-01
反补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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