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是一项继承原则,在此原则下,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义务,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然而,继承人的清偿责任仅限于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无须负责。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法律并不禁止。这项原则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立法采纳,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有相关规定。
历史沿革
限定继承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被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所采用。在中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清偿范围不得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法律不会加以限制。此外,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他们无需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会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国际比较
在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若希望实行限定继承,应在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家庭裁判所提交遗产清单并表明限定继承意愿。
而在某些国家的民法中,如果继承人隐瞒遗产或将虚假信息记录在遗产清单上,那么他们将失去限定继承的权利,转而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国人大网.2024-08-12
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法信网.2024-08-12
继承法上“身份”的溯源与定位——古罗马身份继承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