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宁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2.取消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备案。
3.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4.取消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5.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
1.将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转移的职责
1.将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核转移至社会组织。
2.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核转移至社会组织。
3.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转移至社会组织。
4.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转移至社会组织。
5.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初审及审查工作转移至社会组织。
6.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初审及审查工作转移至社会组织。
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2.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与保护,强化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省内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利工程移民看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辽宁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省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内设机构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水旱灾害防御处(水文处)
监督处(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
农村水利水电处
水库移民处(水土保持处)
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处
办公室
所获荣誉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1月,辽宁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被公示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名单。
2021年6月,辽宁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荣获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
参考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辽宁省水利厅.2021-12-10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名单.水利部.202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