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仑斯登记制

托伦斯登记特点于权利登记制类似。 1登记非强迫性。 3登记具有公信力。

正文

托仑斯登记制 (The torrens System), 也称澳洲登记制,又称权状交付主义(the Land Transfer system)。

此登记制度为托仑斯犹他爵士队于1858年在澳洲首创。托伦斯是海关税务员,后任南澳洲登记长,因熟悉船舶登记法律,由船舶登记的观念类推构想,创立此种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特点于权利登记制类似。采用托伦斯登记方法的国家或地区有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加拿大美国少数州、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南非苏丹等。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以权利人的登记先后编制登记簿,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申请采取实质性的审查方式,确定权利性质的一种等级制度。凡经登记的,由政府发给地卷,确认产权。托伦斯登记制,初始登记不强制,但经登记后则强制,既不强制一切土地必须申请登记,但任何土地在初始登记之后发生权利转移或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为此,托伦斯登记也是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一经登记,国家给与保障,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

托伦斯登记有如下特点:

1登记非强迫性。即不强制一切不动产必须向政府申请登记,登记与否,任有当事人自行决定。

2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人员对于登记申请,有实质审查的权限,登记原因及证明文件要详细审查是否有误,必须公告时应经过公告程序,而后才能确定登记。

3登记具有公信力。不动产一经登记,即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国家保证其权利,任何人应信赖其登记。

4发给土地权状。土地为第一次所有权登记时,登记机关以权力状态制发土地权状(地券)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收执,作为确权证明;一份存登记机关,以备编成登记簿。

5地上如设定权利负担,应为负担登记。已登记土地上如有抵押权等他物权设定时应办理他物权设定与变更登记。

6登记人员负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7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并用地籍图辅助登记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