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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实施党内监督的一种自律机制,旨在通过党组织的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的个人自律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形成与发展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最早于2002年由中共十六大提出。随后,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包含了对该制度的基本规范。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再次强调了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到了2006年2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适用于多个层级的领导干部,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党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内容

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时,主要报告的内容包括:贯彻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具体实施上,《规定》指出,述职述廉应在班子成员任期中期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对于在同一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兼任不同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其所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而在县一级以上的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兼任不同职务的党员干部,则可以在其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此外,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派员参与述职述廉会议,以获取相关信息。述职述廉结束后,应结合当年度的考核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如果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过程中有隐瞒、回避重要问题的行为,或者未能认真纠正已知的问题,将会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对其采取诫勉谈话,严重者还将面临组织处理。

参考资料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文库.2024-11-20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公务员在线.2024-11-20

干部述职述廉制度(5篇).文秘网.2024-11-20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