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型空间是指为了满足不同户型住户的生活需求而设计的各种类型的空间单元。这些空间的设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人口构成、家庭生活方式、生理和心理需求、空间布局关系、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意识形态。
分类标准
普通住宅套型可分为四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居住空间数量和使用面积都有相应的最低标准。具体见表3.1.2所示:
组成要素
卧室
- 卧室之间不应相互穿插,所有卧室都应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其中,双人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则不应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
- 起居室(厅)同样应具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特点,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 在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超过3米,同时应尽可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餐厅、过厅
- 如果没有直接采光,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平方米。
厨房
-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特定的标准,具体如下:第一类和第二类住宅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第三类和第四类住宅不应小于5平方米。
- 厨房应设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建议布置在靠近住宅入口的地方。
- 厨房应配备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者为其预留安装位置。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米。
-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米。
卫生间
- 每套住宅都应该设有卫生间,第四类住宅还应该提供两个或以上的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个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以下规定:设有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设有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设有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单设便器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0平方米。
-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面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方。如果必须如此布置,则应采取防水、隔音和易于维修的措施。
-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 普通住宅的层高宜为2.80米。
-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一半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
-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阳台
- 每套住宅应设有阳台或平台。
-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米;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米;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米,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米;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米;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米;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米。
-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米,高度不应大于0.20米,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米处,宽度不应小于0.22米。
窗
- 外窗窗台距离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米。
-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米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