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地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一般有若干人。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而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可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除在省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独任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在法院院长和庭长的指挥下,审查诉讼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并对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活动做好准备工作;在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时候,担任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法庭审判工作的进行;贯彻执行各项审判制度和程序,正确、及时、合法审判案件;制作主要法律文书;审阅庭审笔录、评议笔录等;做好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交办的与审判事宜有关的其他工作。
基本简介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
《法官法》第二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人员结构
审判员的设立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法庭工作人员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检方控诉官
法庭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书记员的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陪审员的职责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辩护律师职责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