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是奥巴马政府成立的联邦政府单位,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资产100亿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成立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局长为Rohit Chopra。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调查研究部、消费者投诉部、社区服务部、老年金融保护办公室和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主要权力包括规则制定权、监管权、执行权。2011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正式运作。2017年,特朗普签署一份行政命令,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可以予以保留,但其局长的权利应被削弱。2024年12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宣布,已将谷歌支付公司置于联邦监管之下。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建立改变了美国一直以来的监管模式。美国通过把所有重要监管职能集中在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个机构身上,提高了监管者的责任意识和监管效率。这不仅从微观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于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成立背景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起便建立起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体系,颁布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合作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相关的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并且建立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线多头”的监管体系,包括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储贷监理所、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众多的监管机构。但是在美国现行多重监管体制下,存在着监管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等众多弊病。比如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力保护金融消费者,但并不把其放在第一位,而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首位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却仅享有有限的权力。
美国原先属于分散的立法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并未有一部统一的立法,不能全面地覆盖所有金融市场活动,例如现有的法律并未要求贷款人披露贷款的实际成本,未禁止大额尾付贷款业务等不公平的贷款,未规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贷款,也没有禁止预付罚金等。在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美国监管漏洞和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信息掌握不对称的弱势,滥用证券,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比如贷款公司用花言巧语给很多购房者贷了很多高风险的几乎是零首付、低利息的一些次级债产品,或者向其推销各种其根本无法了解的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房价一跌,很多消费者便债台高筑,更加剧了房地产泡沫,最终动摇了整个金融系统,酿成了危害全球的金融危机。因此,奥巴马政府决心进行金融改革,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题为《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式报告,并于6月30日向国会提交了《个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旨在构建一个独立的、拥有至高权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如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防止操纵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历史沿革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成立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第10部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出了专门的规定。2011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正式运作。2017年,特朗普签署一份行政命令,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可以予以保留,但其局长的权利应被削弱。2024年12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宣布,已将谷歌支付公司置于联邦监管之下。
设立目的
使消费者可以及时得到易懂的信息,以便对金融交易做出正确决策;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欺骗性及滥用权力行为的侵害或者歧视性待遇;清理过时的、不必要的或过分繁杂的法规,从而减少无根据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对个人和储蓄机构同等地适用联邦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促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更加公正透明。设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向所有消费者开放,且确保金融市场公正、透明和有竞争性。
机构权力
规则制定权
按照该法案的规定,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美国唯一有权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实施规则的机构,并有权制定相应的规则,以填补法律监管真空。在必要的时候,该局局长还有权制定规则,发布命令或指导方针,对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制定规则时需要遵守《行政程序法》,在其提议的法条生效前,需要一个评论和审查的过程。该法案对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行使规则制定权时应注意的事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应考虑执行所制定的规则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影响,包括使金融消费者减少的可能性,以及实施新规则的具体成本等因素。此外,该法案还赋予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规则制定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为了实现金融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总体目标,该局在必要时可附条件或无条件地对以下主体免于规制: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特殊的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该局还有权制定有关不公平行为、欺诈性行为及滥用行为的新的认定标准,而无需拘泥于联邦及各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中原有的规定和解释。
监管权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监管权主要来自于其制定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法令。该局拥有超越既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力,可以对几乎所有提供个人消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各种经营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包括存款机构和此前不属联邦监管的其他一些机构。而且,该局对其界定的消费者金融产品拥有广泛的管理权。但与现有监管机构不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用社、与抵押业务有关的商业机构(比如出借机构、金融产品服务机构、经纪人等)、助学贷款机构及其他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等拥有监管权。但由于院外强烈的游说,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监督汽车贷款无管辖权。FTC将对汽车贷款进行审查。
为了防止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交易行为,该局有权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发展情况及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进行监管,并有权定期检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规情况。与以往美国只重视保护金融行业的模式不同,作为监管主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被赋予职责,应依法处理好发展金融业与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两大目标的关系。为此,在分配监管资源时,该局主要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消费者购买或使用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的风险和费用,消费者对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的认知程度,法律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增长率等因素。
为了便于监管,该局需要收集相关信息。对于信息的获取渠道,该法案也给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很大的自由。如为了监管的需要,该局可以随时收集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机构组织、商业运作、市场情况等相关信息;可以调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质检报告;可以要求各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合理期限内向该局递交年度报告或者特别报告。除此以外,该局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信息: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自主获得的调查报告和采访;该局对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的调查和采访;该局审查现有的数据库获得的信息。按照该法案的规定,该局有义务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作出各种评估,如:评估相关金融机构是否符合联邦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的商业运作行为及相应的运作体系和程序可能给消费者或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为了监督该局严格履行自己的职权,该法案规定,该局需要在每一年度向国会报告上述评估结果,并且至少发布一篇报告,汇报其执行监管职能的结果。另外,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还可以建立一个外部顾问委员会,就监管问题向该委员会的咨询,并听取该委员会的意见。
执行权
除法案中1061条第三款中规定的金融产品提供者以外,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其他主体都具有排他的执法权。针对1061条第三款规定的需要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其他联邦机构联合执法的项目,根据美国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该局具有优先执法权,其他被授权的机构,需要向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交书面建议,由该局根据其执法权制定具体的执行程序。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若发现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有任何违反联邦法律或者其他金融法规的行为,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法,且可以对其实施处罚。对于所涉及的民事诉讼,该局有权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进行裁定,发布停止令和临时停止令,对提供重要证词和信息的人员给予保护。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还可以介入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了解其执法活动的具体情节,并且可以对该诉讼提起上诉。
组织部门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调查研究部、消费者投诉部、社区服务部、老年金融保护办公室和消费者顾问委员会。
参考资料
机构义务
报告义务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必须在每半年的听证会上向总统及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城市事务委员会及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及能源和商务委员会提供报告,或者将报告呈递给参议院的商业、科技和运输委员会,以便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购买及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对上年度财政预算的说明;对上一年度该局采用的重要规则和采取的重要行动的列举以及该局在下一年度将要采用的规则和重要行动的说明;对该局数据库中收集到的上一年度中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投诉的说明;对上一年度监管和执法活动的列举说明;对信贷协会或储蓄机构以外的主体依照法案中规定的规则进行的执法活动和监管活动的说明;州司法部长或者州立监管机构根据联邦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对该局的重大活动进行的评估以及对该局实现公平借贷目的所采取的行动的说明等。
接受审计的义务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局长必须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负责人提交财务工作计划和预测的副本以及该局财政状况季度报告的副本,并就该局的资产、负债及盈余和亏损、收入和支出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提交年度报告。美国总审计长每年会按照美国政府的审计标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金融交易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范围为该局的所有员工以及属于该局控制或使用的所有账单、报表、文件、记录包括电子记录)、报告及所有其他的材料、自动数据、财产,且应审查由保管机构、财政代理机构及监管机构持有的余款和证券。审计完毕后,总审计长应当向国会呈递年度审计报告,说明审计的范围,内容包括:消费者保护局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盈余和亏损,收入及支出情况,资金的来源和应用及其他使国会了解该局财产运用情况的信息,同时附上总审计长对于资金运用状况的建议。
机构领导
截至2024年12月
成立意义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建立改变了美国一直以来的监管模式。美国通过把所有重要监管职能集中在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个机构身上,提高了监管者的责任意识和监管效率。这不仅从微观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于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美国为华尔街的金融机构设置了有史以来最为严苛的监管标准。通过这样硬性的法律规定可以使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时能够树立起对金融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合理地披露相关信息,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上竞争,而不是靠投机取巧盈利。减少金 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同时,也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满足了金融市场效率主义的要求。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基础,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仅使金融机构更为自律,同时增强美国消费者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消费,这样可以使整个金融行业处于健康、理性的发展轨道,稳定整个金融安全的大局。
相关事件
取缔事件
2024年11月27日,埃隆·马斯克在社交媒体X上回复其他帖文时写道,“取缔CFPB(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类重复的监管机构太多了。”
监管事件
2024年12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宣布,已将谷歌支付公司置于联邦监管之下。谷歌已提起诉讼,以阻止CFPB的命令,该命令可能导致对谷歌进行类似于对银行的例行检查和监控。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发现,谷歌的错误解决和欺诈预防流程对消费者构成风险,并引用了消费者对谷歌支付余额和谷歌点对点支付的投诉。谷歌在诉讼中声称这些投诉“毫无根据”,这些投诉包括该公司似乎没有充分调查欺诈性收费,也没有“充分解释”调查结果。CFPB表示,其认定谷歌应受到监管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有不当行为之罪”。该机构还在命令中指出,Google Pay和P2P平台已停止运营。谷歌发言人何塞·卡斯塔涅达对此发表声明称:“这是一个明显的政府过度干预的案例,涉及谷歌支付的点对点支付,这从未带来风险,并且在美国已不再提供,我们正对此提起诉讼。”
关闭机构事件
当地时间2025年2月8日晚间,美国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OMB) 主任罗素·沃特暂停了美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所有活动,其中包括停止CFPB对各金融公司的监管。此外,据一封内部电子邮件显示,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CFPB) 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总部会从2月10日开始关闭一周。当地时间3月28日,美国联邦法官发布初步禁令,阻止特朗普政府解散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并阻止该机构大规模解雇员工。
参考资料
和华尔街一样被严格监管?谷歌被美国“金融业消协”盯上了.今日头条.2024-12-08
马斯克放话取缔美国“金融业消协”,批其是重复监管的典型.百家号.2024-12-08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24-12-08
谷歌状告美国监管机构,以阻止其银行式监控.腾讯网.2024-12-08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设立与权责.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2024-12-08
马斯克呼吁取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CFPB.今日头条.2024-12-08
美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暂停所有活动.央视新闻-腾讯网.2025-02-10
美国联邦法官阻止特朗普政府解散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央视新闻-今日头条.202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