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其犯罪客体或者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侵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刑罚幅度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的刑法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开始,就存在禁止奴隶买卖的法律,汉代汉律中规定对拐卖行为实施者处以“”刑。唐代《唐律疏议》中对买卖儿童作出了规定,在《大清律例》中规定对于拐卖儿童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立即执行死刑。1979年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罪与拐骗儿童罪,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既稳准狠地打击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又注重把坚持依法办案和严格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6 种加重情节,1997 年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从 6 种调整为 8 种,将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勒索和偷盗婴幼儿变为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加重情节。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针对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适用以及涉外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对拐卖儿童案查处力度,拐卖儿童犯罪年发案数逐年下降,由2012年的5907起,下降至2020年的666起。已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4142起,破获拐卖儿童积案206起,抓获拐卖犯罪嫌疑人543名。2021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团圆”行动,截至12月,各地公安机关在“团圆”行动中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35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8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2022年,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2023年公安部开展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全国共抓获涉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212名,找回失踪被拐妇女儿童683名。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历史沿革
古代拐卖行为立法
奴隶制时期
从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开始,就存在拐卖现象,合法与非法并存,允许正常的奴隶主之间的奴隶买卖,但也存在禁止奴隶买卖的法律,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是为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
封建社会时期
汉代时期,汉律中规定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等严重罪行相当,处以“磔”刑。
唐代《唐律疏议》中对买卖儿童作出了规定,通过较严厉的刑罚来惩处买卖儿童行为。《唐律疏议》中规定:“十岁以下,虽和, 亦同略法”。指如果被拐卖人是十周岁以下的儿童,那么即使被害人当时是出于自愿,拐卖人依然也要以拐卖犯罪处罚。
在《大清律例》中专门针对贵州省等中国西南地区的拐卖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拐卖儿童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立即执行死刑,直接在犯罪地执行刑罚,对于犯罪团伙里的起帮助或教唆作用的从犯全部判处绞监候,如果有将被拐卖人致死的,判处斩监侯。
新中国拐卖行为立法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既稳准狠地打击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又注重把坚持依法办案和严格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定捍卫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确保不枉不纵。 经过严打之后,拐卖人口犯罪有所遏制。但是随后又触底反弹、犯罪飙升。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法定刑提高到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 6 种加重情节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内容几乎完全被 1997 年刑法所继受。
1997 年刑法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基础上稍有调整,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情节从 6 种调整为 8 种,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勒索和偷盗婴幼儿变为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针对案件的管辖、立案、证据收集、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适用以及涉外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构成要件
客体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观方面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以下行为的共同点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
拐骗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也属于“拐骗”。
绑架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也属于“绑架”。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儿童。
贩卖指出卖儿童。
接送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儿童。
中转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主体
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犯罪主体指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方面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没有出卖的目的,只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构成拐骗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拐儿童的,构成绑架罪。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两个目的,目的一是实际控制妇女、儿童自由的目的,目的二是出卖目的,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为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也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罚配置
拐卖儿童罪基本刑罚幅度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的刑法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一个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款。
情节判定
一般情节
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方式上不要求全部实施,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加重情节
刑法法条规定了八种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即: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的解释: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指拐卖人数达到3人以上,3次拐卖同一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拐卖3人以上。
对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的解释:包括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监护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对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解释: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重伤的,应认定为数罪,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常见问题
既遂未遂标准
拐卖儿童罪是抽像危险犯,不以实际出卖为必要,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
本罪属于继续犯,行为人既遂后,另有人在不法行为进行过程中加入的,构成共同犯罪。
父母出卖子女
分为两种情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取少量”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既构成拐卖儿童罪,又构成遗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出卖亲生子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与民间送养区别:
其一,审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背景和原因,判定有无营利目的。
其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对收养人收养儿童的目的、收养人家庭条件予以关注。
其三,审查行为人是否收取收养人钱财以及收取的数额多少。
其四,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后的用途。
上述四方面,可作为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的参考因素,并应综合考量,予以认定。
单位拐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
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行为亦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行为人与妇女通谋,介绍妇女与他人结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妇女逃走,是共同诈骗行为,不定拐卖儿童罪,诈骗数额较大的,认定为诈骗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是妇女与儿童,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具体承诺,即被害人自愿被“拐卖”,此时不构成犯罪,但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此时仍构成拐卖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到儿童后予以出卖,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后来又将儿童卖给他人,此时构成拐卖儿童罪。
与其他罪的界限
与拐骗儿童罪区别
拐骗儿童罪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如果拐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定拐卖儿童罪,若拐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收养或奴役,定拐骗儿童罪。
与绑架罪区别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与绑架罪中的“绑架”只是客观行为相似,犯罪主观方面存在差异,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把妇女、儿童视为“商品”,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把被害人当作人质。
一罪与数罪
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骗妇女、儿童罪处罚,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又将妇女、儿童运往境外,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以拐骗妇女、儿童罪处罚,加重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评价
上海市一中院刑庭法官陈兵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人身自由,将妇女、儿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估价和买卖,不仅使被害人丧失了作为“人”的基本定义,还迫使其脱离了原本熟悉的人和生活环境,教唆、帮助他人拐卖这个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或者人格权,针对在双方之间进行“居间介绍”或帮助交接等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介绍婚姻还是拐卖犯罪的一个关键考量因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推定违背意志。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赵运锋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拐卖儿童的角度来看,侵害的法益可以界定为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或者居住安全。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有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为改善生活,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给他人情形,从人格权的角度来看,人身权利不能买卖,因此,虽然妇女同意出卖,行为人依旧构成犯罪。
实践效果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 计划(2013—2020)》中对拐卖妇女、儿童防控长效机制进行了安排,对制度构建提出了切实保障。
截至2021年9月,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万名,解救一大批被拐卖儿童。拐卖儿童犯罪年发案数逐年下降,由2012年的5907起,下降至2020年的666起。已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4142起,破获拐卖儿童积案206起,抓获拐卖犯罪嫌疑人543名。
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团圆”行动,截至当年12月,各地公安机关在“团圆”行动中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35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8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
2022年,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
2023年10月10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6月25日至9月30日开展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实现预期目标,全国共抓获涉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212名,找回失踪被拐妇女儿童683名。
典型案例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1988年9月,蓝树山伙同谭汝喜等人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他处,经林传溪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拐带至他处,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多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他处,经林传溪、苏二妹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等人介绍,将其出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
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收买儿童,贩卖至他处。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相关司法解释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五部分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定性及第六部分规定了共同犯罪,条文如下: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2023-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黑龙江法院网.2023-09-08
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全国检察机关全力以赴投入第一次“严打”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民主与法制网.2023-10-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5
公安部:“打拐”不停 十八大以来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35起.央视网.2023-10-14
【公安2021】“团圆”行动这一年: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今日头条.2023-10-15
公安部: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央视新闻客户端.2023-10-14
直通部委 | 警方今夏以来找回失踪被拐妇女儿童683名 统计局将开展2023年人口抽样调查.今日头条.2023-10-15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部署开展.中国科技网.2025-03-12
全!民法典颁布后,各个年龄段法律权利义务对照表来了!附50个热点问题解答.青海普法网.2025-03-12
出卖亲生子构成拐卖儿童罪与民间送养的界限.中国法院网.2023-1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4
75号咖啡 | 愿天下无拐——拐卖妇女、儿童的罪与罚.上观.2023-11-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3-10-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黑龙江法院网.202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