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析
邓析(前545年—前501年)是春秋末期郑国大夫和思想家,被认为是中原地区最早的律师之一,也是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创立了“名辨之学”,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他探索“名实”关系,提出了“循名责实”的命名准则;提倡“两可”之说,开创了先秦名辩风尚;反对周礼,坚持无神论,在活动中践行“民本”思想;并创造了《竹刑》、教人诉讼,不仅顺应了当时国家治理的需求,维护了百姓利益,而且成为了中国法制建设中律师辩护制度的根源。他的相关作品有《无厚》《转辞》两篇,以及所著《竹刑》,但原书均已佚亡羊。其中《无厚》《转辞》两篇的真伪问题虽仍有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其内容均与邓析相关。
他是哲学领域和法学领域共同的先驱,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邓析的主张损害了当世统治阶层和特权阶级的利益,在古代世界多次受到批判。与当政者之间不可调节的矛盾导致邓析在晚年惨遭杀害,但他的思想却深刻影响着后人。胡适尊称邓析为 “思想界的革命家”。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公元前545年,邓析出生于郑国,与子产、老子、孔子等人同处于春秋末期,当时也正是新型封建制度取代没落奴隶制度的社会大变革的动荡时期。铁的出现和运用使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生产力的进步促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兴地主阶级逐步取得政权,封建制度逐渐兴起,郑国现有的政治制度遭到破坏。政治格局的多元化发展和动乱的社会现状使得一群有识之士提出自己的主张,有的提倡重农,有的提倡重商,丰富的思想理论在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应运而生。“私人讲学”的兴起也打破了贵族阶层垄断教育的局面,促使文化传播的下移,推动了教育范围的扩大,“士”阶级逐步走上了历史舞台,在各个国家之间流动,从而促使思想学说的交流碰撞。邓析就在这种动荡又开放的社会环境成长起来,同时期依托社会背景,提出自己的学说,形成了名家学派。
思想萌芽
邓析生活在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此时维护传统旧社会森严等级制度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社会准则已无法控制人们日渐增长的“私欲”。此时的执政者子产针对这一社会现象,采取了将法律公开的措施,他首次将刑法铸于鼎上,这样百姓就能够直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至此,法律完成了从不为人知到公之于众的历史性跨越。子产的这一政策使得人们开始在发生纠纷后运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讼师”这一角色便因此诞生。而邓析则热衷于分析律,常常立于城门下研究律法并利用自己敏捷的才思寻找其中漏洞,为人们代理诉讼且不收钱财,只收衣物之类作为报酬。因此,邓析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而又广泛的声誉。邓析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从此以后,他开始在法律思想上更进一步,“因讼狱而致力于争辩之术”,产生了“好刑名”的主要思想,又借此推广和规范了法律条文,他的学术说在后世流衍为“刑名”,开创了中国“名学”一派。可见,讼狱是邓析主要思想的发端。
主要活动
改旧制,私造“竹刑”。邓析坚决反对以旧的周礼为主的社会价值观念,提倡改革旧制。春秋后期,郑国执政者子产在国内率先开展改革,铸刑书、立谤政,将刑法条文铸于鼎上向全民公布,限制了奴隶主统治者的权威,管理人民根据法律来执行而不可全凭统治者的意志。虽然给人们带来一定好处,但是力度远远不够。因此邓析子另行制定了《竹刑》,将法律条文刻于竹简之上,更方便人们阅读了解,成为法律的教科书。
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邓析乐于为民众讲理,他利用自己敏捷的才思雄辩帮人书写诉状,有时还帮老百姓打官司, 是中国历史上有史料记载的最早讼师。他还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在公堂之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讲话并收取一定报酬。根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代理诉讼的收费方式特殊,不收铜板, 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 小案件则收人家一条短裤,此举使邓析更受人赞扬。除此之外,邓析还创办私学,聚众讲学,广招门生,不仅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 还专门教人打官司和讼辩的技巧,促使法律知识的大力传播。
教民参政,发明“致书”。邓析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民主意识,在实际活动中也支持乡校议政,积极提倡平民百姓参政。史书记载“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讲的是郑国禁止群众用贴匿名公告的方法揭发当权贵族和大夫们的过失, 也禁止百姓通过此举议论国家政事。于是邓析便改变方式, 用“致书”的形式引导百姓评议时政,即把匿名公告改为匿名信,并寄到执政者驷那里。这一方法被禁止后,邓析又想出了“倚书”的办法,把评议时政的信夹寄在包裹里的其他物品中,继续相互传递,使百姓评议时政的内容一直难以被禁止。
晚年处死
邓析私造“竹刑”、教民诉讼的行为无疑推动了中国法律系统的完善,但也触动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儒家提倡恢复周礼,维持宗法制度的威严,当人们之间发生冲突和狱讼的时候, 如何判刑和量刑, 完全由上级统治者临时决定, 那就等于把民众的生死无条件地交给了政府权威的代表,统治阶级占据着稳固的主导地位。而邓析的行为使法律大众化,人们能够运用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利益,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诉讼,大行“两可”之法,过往统治阶层掌控人民生死的特权被剥夺,权力的行使受到了制约,特权阶层的宗法权威与作为个人的平民百姓之间就出现了根本性的冲突。在子产执政时期,郑国处于变革之中,子产多次与邓析辩难并提拔其为大夫。但子产死后,驷颛当政采取了新的治国方式,邓析自然而然就成了政治上的替罪羊。公元前501年,已经是老者的邓析被下令处死。
主要思想
名实思想
循名责实、按实定名
邓析对“名”做出了最早的探索,作为名家的开山鼻祖,他在《转辞》篇里写到:“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形名”,根据这一说法,邓析的名实思想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所谓“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照名去规范、证明实,就可以得到实的标准,这样得到的名能够完全地概括这一类的实。同时,“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它的意思是如果想要按照实去确定相应的名,也就是要求按照客观事物和客观实际来确定实,即名词或者是概念,就可以得到名的标准,这样名也可以完全地概括这一实。这也是邓析提出的重要定名原则。
名不可以外务
“名不可以外务”是邓析为确保“名实相应”的准确落实和运用而提出的限制准则,是对“名”的范围的限定,意指“名”的范围不可以随随便便地超出它所指的“实”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具体运用中,人们所制定出来的“名”不能超出它所对应的“实”的范围,在定名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名”有一个范围的限定才可以。
两可之论
邓析是善用“两可”说地明辨学者,鲁胜在《墨辩注序》中将“两可”思想定义为为“是又不是,可又不可”,用现代话语解释就是指在肯定某一事物具有某种特征时,又否定其具有某种特征,这一思想在典故“尸体买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名辩思想中,“两”指事物都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属性,“两可”即指事物正反两方都是合理的,它体现了事物所具有的正反两方属性的辩证统一,具有朴素的辨证观念,但在使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否则容易走向诡辩,这也是邓析逻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本思想
邓析认为民众对国家治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主张“明君视民而出政”,认为统治者政策应当充分考虑民众的状况而制定,视察民情之后再发布法令。同时,他也强调国家不应该推行沉重的赋税徭役,否则会造成百姓生活的困苦和社会的不稳定。他提倡“为君者,当若冬日之阳、夏日之阴”,真正做到关心百姓,如此百姓才会真心地归附。
反对“亲亲”的任人原则
邓析反对周礼中“亲亲”的任人原则,他在《无厚》篇有记载“君有三累”,其中之一便是“惟亲所信”,即亲近、相信身边的亲人。他主张无亲无厚,不能让情感来扰乱秩序规则,天对人、君对民、父对子、兄对弟都是没有什么特殊照顾的。除了周礼中的“亲亲”原则,他还认为整个周礼系统过于繁琐不易实施,主张废除周礼而采用法来治国。
反对传统的神秘色彩主义价值观
邓析一直主张上天没有意志,坚持无神论,反对传统的神秘主义色彩价值观。他的思想中并不具有神秘主义色彩,认为“死生自命,贫富自时”,天命是客观的,而不是上天有意识的指令,无论是人的生老病死,还是季节的春秋迭代都不具有神秘色彩,意识到此点,人们才会临难不惧、贫穷无慑。
重利轻义
义利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中原地区思想家们讨论的焦点,邓析并不赞成仁义,他认为仁义绑架了人们内心真正的道德,不值得被重视。“为之仁义以教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彼窃财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在他看来,仁义本应该用来教育人,但是却被用来行骗。偷窃财物的贼要被诛杀,但窃取整个国家的人却成为了统治者受人追捧,明确否定了仁义的功用。在《邓析子》中,“功利”一词多次出现,例如““张罗而,唱和不差者,其利等也”、“与贫者言,依于利”、“察于动者用,不失则利”等,可见,邓析是重利轻一,主张以功利作为评判标准的。
主要著作
《无厚》
《无厚》是《邓析子》的首篇,曾被收录于《汉书·艺文志》中,其中“无厚”就意为彼此之间没有恩情、没有厚待。它开篇就利用归纳法说明天地君亲“何厚之有”,与传统统治阶级鼓吹“往鼓吹“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有厚”站在了对立面。本篇主要包括逻辑或形名思想的哲学学说,也涉及自然、政治、社会和伦理等方面,核心在于从伦理观上驳斥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反对旧的形名观念。
《转辞》
《转辞》是《邓析子》的第二篇,与《无厚》篇一样被收录于《汉书·艺文志》。主要内容是关于辩说形式,讨论“两可”、“两然”这样的命题。指出了一种依据不同的“类”确定不同的“辩”的名辩方法,即辩说要根据客观情况而改变,如“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辩”,告诉人们辩说时要善于观察,掌握相反相成的辩证因素。本篇还指出了“两可”、“两然”并不是任意可行、随意转化的,而必须循名责实。
《竹刑》
在执政者子产“铸刑鼎”之后,邓析继续主张摒弃旧制,继续进行刑法改革,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就此产生。它是中原地区历史上第一部“私家刑书”,也是中国律学的开山之作。《竹刑》造价较低, 携带方便, 易于传播,促使平民都能够进一步接触法律条文, 提高了百姓的的法律意识, 利于平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竹刑》的问世打破了律法“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推动了法律的大众化,开创了法律新时代。但原著早已亡佚,无法详知。
重要影响
在哲学思想领域,邓析开创了名家学派,推动了名家思想的萌芽和发展,被称为“名家第一人”。首先,邓析对”名实“关系进行了探索,使“名”在“循名责实、按实定名”的相互作用下得以确立,为名家打下了最基本的思想根基。其次,邓析最具代表性的“两可”之说体现出朴素的辩证思想,把握了事物间的对立和统一。同时,“两可”在政治领域中运用又促进了辩证思维的践行,邓析通过与子产的反复抗辩、积极参与讼辩等行为使得“辩”能够为大家所认识,开辟了先秦之“辩”的风尚,并与“名”相结合,提出“刑名之辨”,并在邓析的不断完善中成为涉及社会、道德等多个领域的学说,为名家学派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邓析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辩者,孕育了中原地区古代宝贵的逻辑思想,为当今思想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
在法律研究领域,邓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职业法律人,他的著作《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私家刑书”,在当时促进了法律的普及,维护了群众利益,弥补了子产“铸刑书”的不足,更好地满足国家治理的法制需求,开创了私人注律的先河,成为中国传统律学的开山之作。邓析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讼师”,他教人诉讼的活动成为了中国律师辩护制度的起源,为后世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古代智慧,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法律家,在中国司法诉讼史上具有重要影响。
人物评价
荀子在《荀子·非十二子》评价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子、邓析也。”
胡适尊成邓析为 “思想界的革命家”。
冯友兰认为邓析是“古代一有名之讼师”。
李敬泽在《纪念律师邓析》一文中称邓析为“中国最早的律师”。
代表名言
天於人无厚也,君於民无厚也,父於子无厚也,兄於弟无厚也。何以言之?天不能屏勃厉之气,全夭折之人,使为善之民必寿,此於民无厚也。凡民有穿为盗者,有诈伪相迷者,皆生於不足,起於贫穷,而君必执法诛之,此於民无厚也。尧舜位为天子,而房国商均为布衣,此於子无厚也。周公诛管蔡,此於弟无厚也。推而言之,何厚之有?
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下不得自擅,上操其柄而不理者,未之有也。君有三累,臣有四责。何谓三累?惟亲所信,一累;以名取士,二累;近故亲疏,三累。何谓四责?受重赏而无功,工责;居大位而不治,二责;理官而不平,三责;御军阵而奔北,四责。君无三累,臣无四责,可以安国。
明君立法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非此之谓,君曰乱君,国曰亡国。
欲之与恶,善之与恶,四者变之失。恭之与俭,敬之与傲,四者失之修。故善素朴任,惔忧而无失。未有修焉,此德之永也。言有信而不为信,言有善而不为善者,不可不察也。
相关人物
子产
子产,字子侨,又名公孙侨,春秋末期郑国人,是郑国司马子国之子,与邓析处于同一时代,并非且与邓析讼辩、造《竹刑》等活动有着密切关系。他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在政治舞台上活动,于公元前554年被立为卿,开始参与国政,到公元前543年任郑国执政,并于公元前536年毅然“铸刑书”,将法律铸于鼎上公之于众,给了百姓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也使得邓析可以研究法律条文,为百姓提供诉讼,并编制《竹刑》,成为了法律教科书。除此之外,他在执政期间改革内政、以法治国,严控世家大族,加强中央集权,在政治、经济、外交等多方面整顿,促使郑国在短短的几十年间稳定了内部、增强了国力,也让郑国在动荡中出现了“中兴”。
惠施
惠施,战国中期宋国人,生于公元前370年,卒于公元前310年。他曾相魏十年,深受魏惠王信任并将其尊为“仲父”,是战国时期名家的代表人物以及名辩思潮的中心人物。惠施所处的时代,正是先秦名辨思想蓬勃发展的时代,由邓析开创的名家名辩之风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惠施深受各种思想熏陶最终选择继承并发展邓析的思想道路。他承续了邓析的理性思辨精神和“两可”学说,又根据自己的知识提出了“善譬”的方法论思想,展现出他对事物之间“同异”关系的独特理解,以“历物十事”为标志开始了了名家从“以辩辅讼”“以辩言政”到“名实相訾”“专决于名”的思想观念转向。惠子最终成为名家学派中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孙龙
公孙龙,字子秉,战国末期赵国人,生于公元前320年,卒于公元前250年,是继邓析、惠施后名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与孟子、庄子等人大致处于同一时期。《名实论》是公孙龙的思想基础,他在书中集中讨论了有关“名实”关系的问题和“正名”思想,体现出概念论的存在观立场。他还提出了“白马非马”“离坚白”等著名辩题以及“二无一”的概念。前述名家从“以辩辅讼”“以辩言政”到“名实相訾”“专决于名”的思想观念转向到此才真正完成。
重大争议
“名家”还是“法家”
邓析思想学说的流派归属问题一直都颇受争议,早在战国末期,《荀子》中就将邓析、惠子、公孙龙并提,共同列入名家的代表行列,《汉书·艺文志》和《隋书·经籍志》都明确地把邓析列入名家,因此,邓析为名家人物可以说是一个传统的观点。认为邓析是法家人物的说法可能始于《钦定四库全书总目》, “文革”后期“评法枇儒”中, 研究者一致认为他是法家的先驱, 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从邓析生平活动来看,他确实是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实践,他私造“竹刑”, 还传授法律知识, 承揽诉讼,为法家学说的创立提供了依据。但作为名家创始人,邓析的”两可“之说和“名实”思想等主张确实也开创了名家先河。因此,在中国哲学史界,人们多以邓析为名家始祖, 而在法律思想史界多把他归为法家先驱,这也更显邓析在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程度。
“贵族”还是“平民”
历史上有关邓析生平的记载文献并不丰富,后世研究者对他的具体身份地位也一直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邓析出身于贵族阶层,他才思敏捷,能够看懂法律条文并能提出自己的认识,这说明他自身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自身家庭应该有条件支持邓析读书。从他助人诉讼的目的来看,他不收财物报酬,只根据案件大小收取不同的衣物,说明他教人诉讼并不是用来维持生计,足见其生活应衣食无忧。若说邓析处于贵族阶层,那么他兴办私学、私造“竹刑”、助人诉讼等行为却又体现了“民本”倾向,损害了贵族阶层的利益,这也是后人对邓析身份的主要争议点。
死亡之谜
邓析的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至于是谁真正处死了邓析仍有争议。《吕氏春秋》和《列子》认为是子产杀的, 而《左传》则说是驷颛,如今驷颛杀邓析的说法更加可信。一方面,子产杀邓析与她本人的性格和行为不符。孔子曾高度赞美子产为“惠人”,他是具有宽广的胸襟,不仅能让国人闲时在乡校随意议论其执政得失并择善而从的人,还在死前嘱托子太叔“以宽服人”,可见子产不会容不了邓析一个为百姓着想的能人。此外,从铸刑书的事情上来看,子产将公布成文法作为“救世”的手段之一,自己也不担心百姓“有争心”“知争端”,这一点邓析与他是十分契合的,两人并不存在原则性矛盾,他没有充分的理由去杀邓析。反观脾气暴躁、强横的驷颛,当郑国政权落入驷氏家族手中后,国内外局势更加紧迫,他们采取的政策也更加强硬,邓析的所作所为在他们眼里是危害统治阶层利益的表现,杀邓析只不过是驷颛“攘外必先安内”的前奏,这一记载更令人相信。
后世纪念
新郑市法家先驱者邓析纪念馆
为纪念这位在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先驱者,新郑旅游局、文化管理局申报并承建邓析纪念馆,投资100万,占地面积约370平方米。
邓析园
邓析园是新郑市名人游园中一个以“邓析”命名的观赏园林。它位于新郑市人民东路与莲河交汇西北,面积4700平方米,园区主入口设置文化墙,篆刻邓析雕像及名言“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入口正对主场地可见邓析雕塑,基座上刻“目贵明,耳贵聪”以体现邓析的思想。
参考资料
名人游园展新颜-郑州日报数字报-中原网-省会首家数字报.郑州日报数字报.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