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的一项管理条例。该办法旨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保护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权益。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发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4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废止。
法规发布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随后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时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为此发布公告。
规范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确保委托人以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标代理指商标代理组织受托代表委托人在商标注册及相关事务方面的处理工作。商标代理组织则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处理商标注册等相关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而商标代理人则是在此类组织中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在全国范围内监管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职责。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其辖区内相应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立商标代理组织的个人或团体应向当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获得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若参与商标代理活动,则无需遵循前述程序。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将商标代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为此类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为其提供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在内的多种代理服务。商标代理人签署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均须签名并盖章确认。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在同一商标案件中同时代表对立的当事人。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成为商标代理人的前提条件包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在商标代理组织内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对委托人的商业机密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当发现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涉嫌恶意或违反法律时,商标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如出现串通第三方侵害委托人权益、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当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若有私自接单、伪造证据、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警告或罚款处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登记或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将按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有。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参考资料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2024-08-21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官方.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08-21
商标代理如何管理.华律网.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