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故意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定义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针对岛内外“台独”势力活动猖、气焰嚣张,为予以有力打击,中国中央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对那些涉“独”言论嚣张、谋“独”行径恶劣的顽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采取严厉制裁等有效措施,包括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分裂国家罪”等条款绳之以法,终身追责。

立法历程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的统一。

客观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宣传煽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必须煽动群众分裂国家,进行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或是成立反动的地方伪政府,或是进行民族分裂等;与此相反,宣传煽动的形式则具有多样性,如书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发表反动演说、呼喊反动口号、散布反动谣言等,都可以成为煽动的具体形式。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

主体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故意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认定界限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即割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民族分裂,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内容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后罪在于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法律依据

量刑标准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22年8月3日,国家安全机关首次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台独”分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台独”分裂和外部干涉势力。

2023年7月,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表示反中乱港分子逃窜至海外后继续违法,警方对蒙兆达悬赏通缉,其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涉案人假借维护劳工权益名义,实际上在海外透过社交媒体,及出席会议,鼓吹“香港独立”。

参考资料

今天是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国家安全知识大家一起来学习!.澎湃新闻.2024-01-19

港媒:大陆拟定顽固“台独”分子清单,终身追责.上游新闻.2024-01-23

略论煽动分裂国家罪.中国知网.2024-01-19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查缺补漏!这些国家安全知识,你知道吗?.百家号.2024-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邻水县人民检察院.2024-01-19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今日头条.2024-01-19

国家安全机关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和外部势力干涉.百家号.2024-01-19

香港警方悬红每人百万通缉8名反中乱港分子,他们做了什么事?.上观.2024-01-19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