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权利是国际海洋法上的重要概念,指的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沿海国家在其领海内享有的属地管辖权、对资源的专有权、沿海航运权以及战时中立权等。
区别
质的区别
主权权利被视为主权的衍生权利,即国家主权所赋予的具体权利。主权是国家的核心属性,具有最高且平等的地位,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支配或干预。主权与国家密不可分,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和解释来源。相比之下,主权权利则体现为国家管理特定社会事务的能力,是一种或多种具体权利,由国内法律规定并通过国家授权实施。因此,主权是抽象的概念,而主权权利则是具体的权利形式;在等级上,主权高于主权权利,前者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后者则是国内法律规定的权利;主权作为法律权利的源头,产生了各种具体的管理权利。
量的区别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主权权利则可以在具体层面上被划分和约束。由于主权的本质特点,主权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接受协调、限制、分割和约束。从主权平等的原则来看,一国主权不应受另一国主权的影响和分割。主权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力,一旦受到其他实体的干扰,就不可能发生分割的情况,而是会导致主权的消失。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当一国接受外国的控制时,通常意味着本国主权的丧失。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主权权利作为政府管理具体事务的权限,是可以并且应当被分割的。主权权利经过法律授权和规范后,可以分为处理不同事务的多个子权利,也可以分配给本国政府部门或其他国际组织甚至其他国家来执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变得至关重要,各国为了追求更大的国家利益,有必要出让一部分主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