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罪
过失致死罪是在台湾刑法中被定义为一种杀人罪,它指的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违法行为。这一罪名涵盖了两种情况:普通过失致死罪和业务过失致死罪。前者适用于所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后者则专门针对那些在职业活动中因为工作失误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直接实施行为还是间接指示他人实施行为的人都可能因此罪名受到法律追究。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对于业务过失致死罪而言,则仅限于那些实际参与特定业务活动的人。这里的业务活动是指实际上持续地从事特定事务,不论从事事务者是否具有特别技能,或事务本身是否合法。此外,即使只是唆使他人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此罪的行为主体。
过失行为
行为人必须要有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原因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过失行为。这种行为既可能是积极的行动,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具体来说,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负有排除或注意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有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从而负有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均构成本罪。
结果条件
过失致死罪的成立还需要有一个关键要素,那就是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这个结果必须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有着明确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不当行为,那么被害人的死亡就不会发生。
参考资料过失致人死亡罪.华律网.2024-10-22
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图.2024-10-22
刑法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中国法院网.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