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职业打假人主要呈现三大特征:目的趋利性、人员专业化、手段模式化。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的“双倍赔偿”规则,即“退一赔一”,迅速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2013年该法修订,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打假者数量增加并呈现职业化趋势。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他们逐渐转战网络平台,并展现出专业化、团队化、模式化的特征,对中小企业经营生态影响越来越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显示,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从2017年的7.6万余件上升至2018年的17.6万余件,2019年上半年虽有所回落,但仍有2.8万余件。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鼓励公众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其数量激增,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和无序性也带来了扰乱营商环境、占用司法资源等负面影响。
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
历史沿革
来源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初见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其中规定了商品或服务欺诈的“双倍赔偿”规则,而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催生了“职业打假”现象。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打假者数量随之增加且显现出职业化等趋势。
发展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逐渐转战网络平台。此外这一群体逐渐展现出家族化、团体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对市场中小企业的经营生态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在家族化方面,一些职业打假人从最初单独行动到逐步吸引亲属加入,形成了所谓的“打假家族”。例如,四川成都曾出现过一整个兄弟姐妹都参与打假行业的情况。在团体化方面,职业打假人往往组建团队,团队成员各司其职,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目标是扩大打假覆盖面。团队中的分工明确,有的人专门负责寻找潜在问题商品,有的人负责购买商品,另外还有人专门做鉴定投诉和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务。此外,师徒关系也在部分案件中出现,师傅带领徒弟参与打假,徒弟通过实战学习,进一步提升打假技能。在专业化方面,职业打假人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还开始在特定领域内积累专业知识,尤其在食品等行业中,他们会投入更多精力研究行业标准,掌握具体产品的相关要求。这种专业化趋势使得职业打假人在实施打假时更加有的放矢,操作也更加系统化。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收到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共76000多件,2018年上升至176000多件;2019年上半年,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与多个执法、司法机关的合作打击下,职业索偿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数量有所回落,但仍有28000多件。
主要特征
职业打假人主要呈现三大特征:目的趋利性、人员专业化、手段模式化。此外,职业打假人的手段可以分为两种主要套路:“吃货”和“赔偿”。“吃货”指的是收到商品后申请退款但不退货,而“赔偿”则是通过举报、起诉等手段要求商家进行高额赔偿。
目的趋利性
举报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高额的索赔或举报奖金,甚至有时采取勒索企业财物的手段。
人员专业化
职业打假人通常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往往以团伙化、专业化的形式开展一系列职业索赔活动,通过有组织的手段获取不正当收益。
手段模式化
其操作方式通常按照“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路径进行,购买价格低廉的商品,如食品、日用小商品,特别关注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举报后,职业打假人向企业索赔,通常要求较大数额的赔偿。
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只要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就属于消费者,就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判断某主体是否为消费者应以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为核心进行判断,如果购买者是为了再次交易进行购买则不属于“消费者”。此外,有人建议将知假买假然后进行索赔的职业打假人,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的人建议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职业打假为目的”的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最终此类建议并没有采纳,因此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下仍可被视为消费者。
社会影响
正面影响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符合消费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认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消费者与奸诈经营者展开法律斗争的积极性,培育了一大批王海式的聪明消费者,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也作出了一些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负面影响
随着职业打假人数量的激增,其“牟利性”和“无序性”的特点也带来了扰乱营商环境、占用司法资源等诸多负面影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职业打假人开班授课,靠教别人怎么打假来赚钱,把“打假”当成了生意来经营,维权行为过度商业化。
代表人物
王海,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现任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1995年,他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基金会设立的首位“消费者打假奖”获得者。1998年,威廉·克林顿夫妇访华,在上海举行的“构筑21世纪的中国”座谈会上,他与克林顿夫妇进行了对话,克林顿称他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相关法律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条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
2016年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2018年2月8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公开发布,该《意见》三十七条传递重要信号: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诸如打着打假或举报的旗子敲诈勒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第15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简称《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求“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2024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其中便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重点举措还提出,要“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25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文件明确阐释了“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多项行为。
相关评价
我们处理的个案并非全部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有一定的存在价值,针对职业打假不能用‘一刀切’的方法,我们的职责是怎样去规范他们,防止出现借打假名义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的乱象。(中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评)
职业打假人就像流通领域的“硝化细菌”,让流通流域里的“污泥浊水”,通过职业打假人得以自净。(红网评)
商家是否违法,应由工商部门认定。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屡屡得逞。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净化网络环境,还造成了大量行政资源的浪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评)
相关事件
职业打假人被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7日,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徐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职业打假人黄林被羁押1004天获国赔52万
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
职业打假人收徒
2024年的“双十一”,平台促销活动频繁,消费者也准备进入“买买买”模式。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也在积极准备,部分打假人在网上招收徒弟。一位职业打假人有超过150名徒弟,学费为2000元每位,每月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学员加入后,这些“师父”会通过微信群分享打假案例和思路,指导徒弟进行“薅羊毛”操作、实施“吃货”行为(仅退款不退货),并提供帮助以打击其他平台的同行商家。
职业打假人培训课产业链
职业打假已经变得团队化、产业化、规模化,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内部有着清晰的职责划分:有人通过开设课程、培训学员、卖案源等方式来获利。比如,公开卖课的职业打假人黄清(化名),宣称一对一教学,其收费标准达到了1960元。
职业打假人涌入农村小卖铺
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数量增加,一部分打假人涌入农村,对一些老年人经营的小卖部进行无差别“打假”,有的市场监管所每天要处理三四十起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案件。2025年1月初,刘花经营的小卖部来了一位特殊的顾客,他每一个货架都看了看,转完一圈后买走了几包快餐面。第二天,几名辖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刘花店内,并告诉她因为售卖过期方便面被人举报,可能面临罚款和千元赔偿。刘花说,她老眼昏花看不清字,根本就不知道方便面过期了,村里人来买东西偶尔也会买到过期食品,但都会回来退换。发现的那些过期食品,她也不舍得丢弃,而是选择吃掉。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其情况之后,决定帮助双方调解。几天后,在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刘花向该职业打假人转账200元作为赔偿,双方和解。在刘花小卖部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所内,所长张军(化名)告诉记者,刘花的案子是典型的职业打假人投诉案,该职业打假人是一对外地夫妻,仅在大约一周内就在其辖区内发起了9起投诉,全部为农村小卖部,并全部获得了赔偿,拿到了数千元“和解金”。
参考资料
央广网.央广网.2024-11-11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提案答复!这个省已梳理近千条涉黑线索!.百家号.2024-11-11
准确认定“职业打假人”主体身份 建立惩罚性赔偿分级适用制度.法制网.2024-11-11
职业打假人“转战”网络 呈现专业化、集团化新趋势.中国网-财经中心.2024-11-11
职业打假人逐渐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中小企业如何应对?.澎湃新闻.2024-11-11
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30元就可“拜师”学全套流程.中国新闻网.2024-11-11
职业打假人盯上购物网站:有师傅带着徒弟打假.中国法院网.2024-11-11
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30元就可“拜师”学全套流程.中国新闻网.2024-11-11
职业打假人的“另类双十一”:收徒、卖课已成生意,收费几十到几千元.新浪财经.2024-11-11
“中国王力杯”好质量奖案例分析:中国质量公民的诠释者.武汉大学.2023-09-01
直击职业打假人王海:打假18年资产过千万 行事低调.青岛新闻网.2023-09-01
“打假第一人”王海稱從未離開:商業打假無關正義.人民网.2024-11-11
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2021-07-06
索要500元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定非“消费者”身份.北方网.2024-11-11
职业打假人身份辨析与法律规制.澎湃新闻.2024-11-11
警惕“职业打假人”.新浪财经.2024-11-11
琴岛观澜丨职业打假人“扫荡”农村小卖部,执法者两难.齐鲁壹点.2025-03-21
职业打假人是流通领域的“硝化菌”.红辣椒.2024-11-11
一年打假800余起、获利十几万元,18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今日头条.2022-11-21
职业打假人被羁押1004天获国赔52万,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百家号.2024-09-13
职业打假怎样避免沦为敲诈勒索.腾讯网.2024-11-11
#记者调查职业打假人培训课产业链#.新浪微博.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