涩谷事件是于1946年7月19日在日本东京所发生的由日本警察与华裔日侨之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及美国军队法庭草率判决的事件,本事件是由台籍华侨与日本摊商、浪人,与日本警察之间的摊贩租地问题引起。本事件造成2人当场死亡,10多人受伤(其后又有4人死亡,故后来国民政府外交部相关文件中称死亡6人),另有40多人被捕。
中国在涩谷事件交涉中步履维艰,最终未能保证“不让台侨过于吃亏”,也没有达到“维护国家体面”的目的,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国民政府外交部、国内民意的预期几乎截然相反。使台湾团体、媒体和民意机关对日本警察枪击中国侨民事件表示强烈愤慨,使中国当时地位下降。
事件背景
1945年至1946年间,台湾同胞在日本涩谷等地一带的摊位生意日益兴隆起来,日商对此产生了嫉妒和不满,于是买通了黑帮松田组来捣蛋,不断挑衅寻事,捣毁台胞财产,甚至要将台胞的摊位卖给日商。
1946年7月14日下午3时许,台籍华侨张育勋由新桥归家途中,被松田组浪人以短刀刺伤下颚。第二天,台籍华侨10余人至松田组“问罪”,酿成斗殴,据称松田组伤数人,死1人。16日下午,松田组浪人数百名在新桥车站捣毁台侨摊篷数十家。同日傍晚,松田组数十人又乘卡车2辆,持手枪、刀棍往袭“台侨慈善服务团(台侨青年团)”,结果互有负伤。一时之间,台籍华侨与日本摊商、浪人关系极为紧张。随后两天,台籍华侨又在涩谷驿前广场与日人发生斗殴,双方“均有负伤,台侨被捕者数人,均经侨务处交涉释放”。17日,华侨联合会会长陈礼桂向侨务处处长林定平汇报相关情况。次日,林即向日本警察局警视总监提出交涉,“铃木警视总监同意约束日警,林处长负责约束台侨”。后涩谷站附近台湾侨胞摊贩又被日人驱逐,致激起台湾侨胞公愤企图报复等,欲攻击涩谷车站警察所。
事件经过
在日台籍华侨因租摊谋生问题,与当地日本摊商、浪人乃至日警关系紧张,时起冲突。1946年7月19日下午,东京各地台胞代表在市中心开会,商讨如何共同对付日益猖的松田组。陈会长请林定平到华侨联合会对台胞训话,让聚集的台胞解散。大部分台胞解散回家,一部分台胞大约三百人留在会场。知道一个台侨从新桥经过,受到了松田组的侮辱,三百台胞决定赶往新桥斗争。午后六时许,陈会长又返回代表团,请林定平和李立柏前去劝阻”。林定平、李立柏即乘车前往,台胞已乘坐卡车前往新桥。林、李二人追到新桥附近,途中遇到台胞连呼带嚷正往中国驻日代表团驻地请愿。到达后,李立柏训话,命令各自返家,并“遵循台侨的请求”,派JEEP陪送。“但是听说涩谷驿聚集了日警三百多人,浪人也有很多,害怕遭到袭击,林通知美宪兵司令部,请求派兵前去镇压监视”。台胞乘卡车回家,陪送的吉普车一辆去往品川区,一辆去往中野。去往中野的人,有吉普车2辆、卡车4辆、轿车1辆;去往品川的人,有吉普车1辆、卡车1辆。由中国驻日代表团的吉普车引导。大约约10分钟路过涩谷警察署门前,见到有武装警察200多人及浪人三四百名。他们看到车队驶来,日警上前拦阻去路,并吹响警笛,放空枪示威,勒令停车,两傍排列的日警,也将JEEP包围。“同时听到‘杀’及‘开枪’的声音,吉普车内的台胞谢关贵君用日语大声呼喊‘止’‘止’,并询问‘为什么停车?为什么开枪?’日警没有回答,并让其下车”。此时,有1名日警一手握车,一手作扑击姿势。正威胁间,涩谷警察署署长土田到达现场,经台胞周祥赓解释“这是刚解散归家之台胞,由吉普护送”,土田下令放行通过。但车刚启动,听见后面及两边枪声响了起来“。
伤亡情况
1946年7月19日,日本警察在东京涩谷警察署前枪击台籍华侨,当场致2人死亡,10多人受伤(其后又有4人死亡,故后来国民政府外交部相关文件中称死亡6人),另有40多人被捕。
调查审判
调查
在日台籍侨胞集中约六百人,似有抗雇之举,经侨务处林委员定平,赴华侨联合会当众谈话,即予解散。其中约半数,忽又纠集,准备抗雇。乃由李处长立柏训示,台侨亦允解散。当该侨一部分乘卡车归家,道经涩谷日警署前,突遭日警枪击,已死四人,及轻重伤者十余人,被拘者余。
交涉
此案交涉双方虽为中国与盟军总部,实际上是中美之间的交涉。中日之间发生纠纷却由中国驻日代表团与盟军总部进行交涉谈判的这种模式,被有的学者称为“非传统外交”和“无对等外交”,也决定了中方在交涉中将处于弱势地位。事件交涉的步骤和趋势,完全没有按照中方预想的节奏和方向发展。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外交部电报往来商讨处置对策、拟定提出条件时,盟军总部已经决定将被拘押的台籍华侨视作此次事件的肇事者而非受害者,将事件定为治安案件,以法律手段处置。1946年10月1日下午,中美混合法庭开审,台籍华侨共41人被以上所列罪名提审。交涉过程中,盟军总部对中国方面的要求很少予以积极回应,并执意将事件定性为治安事件,以法律手段处置。此举混淆了事件的性质,忽略了旅日台籍华侨身份的特殊性,漠视了中国驻日代表团保护华侨的权利与职责,也淡化了其自身对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国民政府外交部一直心有所忌,不欲因此事件引起盟军总部、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的反感;美方则露骨地在交涉场合提及“美国援华”问题,意存威胁,既暴露出其霸凌作风,也衬托出没有国家实力作为后盾的外交的软弱和无奈。
经过
41名被捕的台湾侨胞正在东京首都警察厅接受审讯,被指控携带危险武器、扰乱秩序、鸣枪等犯罪。在开庭侦讯时,有多人出庭作证,证明被控者参加了暴动。法庭由美第八军军长指派的美嘉禾尔、易柏逊和中国官员徐亨利等人组成。起诉者是盟军统帅部法律科科长加板特氏和推事员易洛德哈根、施柯特等人。目前这些台湾侨胞仍被押候继续审理,如果易洛德等人在法庭上能举出被告者的罪状证件属实,则这些台湾侨胞可能被逐出境。1946年12月10日下午,涩谷事件正式宣判。对于中方提出的延期宣判或与日警同时宣判的要求,盟军总部的答复是“不能干涉司法,无法延缓宣判”。在中、美三位法官密商判决时,“美法官偏袒,丝毫不讲法理,裘法官与之争辩甚烈,最后投票二对一之比,美法官决将被告判决两三年徒刑,裘法官拟于宣判时当场声明异议”。另电中,中国驻日代表团报告判决结果谓:“涩谷事件下午一时宣判,被告中二人因检察官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关,判决无罪。另一人自认有枪,判三年徒刑。余五名全以携带武器、扰乱治安、妨害盟军占领日本之目的,并图袭击警察,妨害警察行使职权等罪状,判决两年徒刑。被判徒刑者,尽速驱逐出境。占领期中,不得再来日本。驱逐出境后,即告缓刑。”12月27日在横滨市以“危害盟军占领日本之目的”罪名开庭审讯涩谷警察署署长土田、副署长兵头、副督察宫内三人。中国驻日代表团虽事先要求派员参与庭审,但“美方未待我派员,先行开审,且不通知”。1947年1月6日又在东京警察厅开庭,至8日,检察官方面提证完毕,对被告日警并未予以监禁。1月15日,朱世明往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谈中美关系、中日关系、占领问题等。在谈及涩谷事件及审讯日警问题时,麦克阿瑟明确表示,关于涩谷事件,1月28日下午,美第八军军事法庭宣判:“日警三人均无罪释放,该法庭程序简单,宣判并无书面,不具理由。”这样,外交部一再坚持的对肇事日警的“检举”,最终不了了之。
结果
1947年8月13日,中国驻日代表团致电外交部:“因涩谷事件被遣返台侨民,先经军事法庭判决后,再经第八军当局复核判罪者共四十名,内谢再勋等三十三名,已由橘丸轮押运返台,颜来明、陈金龙二名,当时因病未能一并押返,已乘此次遣侨之海黔轮返国。另,刘子材等五名,虽经判罪,但处缓刑,现仍留。”涩谷事件落下帷幕。
判决结果
判决朱德富徒刑三年,如遣送回国即停止执行,惟在占领期间,不得重来日本。
判决徒刑二年,如遣送回国即停止执行,惟在占领期间,不得重来日本,人员名单如下:
1.范逢义。2.李谋如。3.李培栋。4.许锡福。5.林加文。6.张树枝。7.廖顺景。8.乐秀根。9.蔡立灶。10.蔡龙涂。11.谢再勋。12.张荣立。13.李文智。14.廖墙景。15.宋文祥。16.简木松。17.范云鹤。18.郭重厚。19.林友松。20.翁星川。21.张茂。22.刘照光。23.王英芳。24.廖叙荣。25.郑阿炳。26.庄廷标。27.刘维江。28.翁天郎。29.姜烘楷。30.徐有章。31.郑德万。32.黄金保。33.颜来明。34.陈金龙。35.陈生明。
被判徒刑六月,予以缓刑者五名,名单如下:
1.叶圳庭。2.张育勋。3.范养景。4.林。5.刘子材。
复核结果
以上除判决徒刑二年者陈生明一人复核无罪释放外,余均如原判。
事件影响
台湾省团体、媒体和民意机关对日本警察枪击中国侨民事件表示强烈愤慨,认为这是日本法西斯主义残存的证据,要求惩处肇事者并防止类似事件。但交涉对手是驻日盟军总部,使中国的优势和道义优势消失,甚至变为劣势。外交部按照国内舆论的逻辑提出的要求都未实现。有评论指出美国扶植日本的战略意图和对事件应付的责任,以及中国国民党政权的软弱无力。评论还指出,由于国民党的依靠美国扩大内战和独裁,使中国地位下降,日本不再重视中国。
参考资料
卞修跃 | 1946年东京涩谷事件研究.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2023-11-18
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