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在教学方面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了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率,推动此类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了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社会力量创办且尚未获得国家学历证书颁发资质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分校、分部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者在学校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教学领域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即属于教学管理范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办学规模、层级和教学模式等因素,建立相应的教务或教学管理部门,并完善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实际状况,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若发现培养目标与实际情况不符,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暂停该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开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开设专业时,应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审批部门备案。新开设的专业应参照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以及自考开考专业执行。如需增设新的专业,则需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七条
学校应结合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编制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包含学制、课程安排、教材使用情况、总学时数、每周学时数、实验和实践课程内容及其课时分配等内容,并明确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联系。
第八条
一旦确定了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若有变更必要,除了得到审批部门的认可之外,还需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并允许学生选择退学。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开设所有必修课程(包括实验和实践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时数量。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教材及相关辅导资料,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编写的教材,应组建专门的编审团队,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所有的教材和辅导资料都应保证质量。如果出现质量低下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学校进行整改或停用,甚至销毁。
第十二条
学校应拥有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际授课能力,具备一定教学经验,并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授课,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符的教学场地(包括租赁和借用)。教学场地应在正常教学活动中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因教学场地不适合而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应协助学生在开课前准备必要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参考资料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24-09-04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豆丁网.2024-09-04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