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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该条例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88年5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

制定历程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随后,该条例经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批准,并于1997年12月22日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公园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是用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以及供公众休息、观赏、开展文化娱乐和科普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镇政府应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资金方面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方式筹集。国内外投资者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各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非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园林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公园调整规划应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利性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园林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管控。公园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并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非法侵占公园用地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规划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影响城市功能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收公园用地。征收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规划部门应征得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征收公园用地的,应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及补偿经济损失;征收规划公园用地,应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公用事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府应安排其迁出。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应加强园容管理,确保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闲场所。

第十六条

公园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在公园内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园林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杂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划、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由园林部门或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调整。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标识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志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公园门前广场应保持开阔、平坦,不得摆放摊位。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仅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的,应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建筑。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息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上活动、动物展示、大型展览、节假日期间的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落实预防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应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除老年人、幼儿、病人、残疾人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八条

公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备消防和救援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餐饮服务点,应依法做好食品、餐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交换动植物时,应按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的展览和其他活动,应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原则,不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公园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市属公园由市园林部门批准;区属公园由区园林部门批准;非市、区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园门票应对老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公园门票(包括临时调整票价)和公园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1)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2)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3)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4)损坏花草树木;(5)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踩踏、躺卧;(6)随地大小便;(7)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8)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生火、烧烤、钓鱼、露营及放风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公园内非营利性单体式园林建筑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2)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或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全园性的展览和游园活动的,按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非市、区所属公园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属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部门和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存在适用范围与行政管理现状不符等问题 《公园管理条例》亟待修改.新浪网.2024-08-21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知网.2024-08-21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律房律地.2024-08-21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