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提出的抗辩。这种抗辩可以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质疑来阻止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然而,这也可能是一种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的行为。
管辖及程序要求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机构的管辖
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可以选择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或请求法院做出裁定。仲裁机构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决定,并在特定情况下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法院做出裁定,法院将负责做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决定,法院将不再受理相关的申请。
人民法院的管辖
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通常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掌握。如果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管辖法院将是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此外,《解释》还规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以及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管辖法院则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要求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时,应采用合议庭方式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效性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及其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这被视为放弃了仲裁管辖权异议。在中国《仲裁法》中,虽然未对超过法定期限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但在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仍可以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释》承认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之后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解释》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之后再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关系到仲裁协议的解释、有效性和失效等实体问题。由于涉外仲裁协议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法律,因此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非常重要。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主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会适用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解释》遵循这一原则,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且仅约定了仲裁地点,则适用仲裁地法律。如果既未约定适用法律,也未约定仲裁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院地法。
参考资料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规则的修改与完善.百度文库.2024-10-31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什么意思.找法网.2024-10-31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法律知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法律知识.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