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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失火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过于自信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围绕“以法治火”,都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法典,如周代设立了“火官”,颁布了“火禁”;晋朝的《晋律》和南北朝的《大律》中,均有《水火篇》;《大明律》明确区分了“失火罪”与“防火罪”等。1957年11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消防监督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细化了法律责任‌。

失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失火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失火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法沿革

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围绕“以法治火”,都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法典,尽管与当代消防法规相比确有不健全和不规范之处,但是在不同时期与火灾作斗争中,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殷王法”中,有“弃灰于公道断者其手”的残酷的刑罚手段,也就是说,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复燃后酿成火灾的,要处以断手的刑罚。秦朝商鞅变法时,有“弃灰于道者,黥”的刑罚,就是在脸上刺作记号并涂上墨黑,以示惩罚。周代不仅设立了“火官”,而且颁布了“火禁”(火禁是关于防火的法规)。“火禁”规定:“二月,毋焚山林”,并告知庶民“城中失火有燃烧房屋之忧,野中烧荒有焚及山林之害”。 晋朝的《晋律》和南北朝的《大律》中,均有《水火篇》。汉代的“火禁”规定:“日夏至,禁举大火,止碳鼓铸,消石冶皆绝止。”就是说到夏至和立秋两个节气之间的高温季节,禁止放火烧荒和用木炭铸铁或烧矿石。还规定:“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一百,延烧一家斩五部都督。”

唐朝规定,为方便耕种而点火烧田野要在收获季节之后进行,“非时”是指2月1日至10月30日之前。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气候不同,所以又规定“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何时准烧田,依照地方的法规(乡法)执行。宋代基本沿用唐代的刑律。但由于宋代的火灾增多,带来的损失严重,所以对火灾的肇事者的处理也比较严厉,并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失职官员也予以治罪,或降职。宋代首次制定了关于军队救火方面的规定。辽、金、元代,以法治火的力度较大。尤其是元代,有关火灾处罚的规定较为完备,不仅有对失火、放火的处罚规定,而且对百姓的日常防火也有明确规定。如"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火瓮,积水常满,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有些城市还规定了夜间禁止使用灯火的规定。

明代的法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删繁就简。《大明律》明确区分了“失火罪”与“防火罪”,增加了对离守人员趁失火之机侵吞财物以监守自盗论处的条款,强调对放火犯要查实证据,以防出现诬陷和不实之词等。清代乾隆五年(1740年)重新制定了《大清律例》关于火灾处罚的条款,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民国消防的法律,是在删除清朝刑律中与共和下政体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后,有借鉴、有保留地制定出来的,其中有关消防内容的条款大多得到了保留并有所增加,于1928年3月公布的《民国刑法》包含了这些条款。在1928年7月公布的《违警罚法》和1943年9月经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违警罚法》中,也有消防处罚的办法。中华民国时期在消防组织、放火管理以及火灾统计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1957年11月,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消防监督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细化了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立案标准

失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立案标准是: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失火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中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失火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失火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常见问题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

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认定标准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相关案例

2014年大刘山着火

2014年1月19日(春节前)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哥哥王某乙到国营全椒县瓦山林场大刘山南边上坟。被告人王某甲燃放爆竹,烧完草纸,王某乙用砖头将草纸燃烧的灰烬压住后,二人便离开现场,后引起大刘山树木着火。被告人王某甲中午吃饭时听说大刘山着火,与王某乙、王某丙三人赶到现场,11时4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经滁州市森源林产品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过火有林地面积47亩,直接经济损失15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国营瓦山林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甲上坟时不慎引起火灾的行为给予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马某失火罪一案

2023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马某携带祭祀用品从家驱车前往位于通辽市嘎查东南约三公里处的墓地祭奠其已故父亲。到达墓地后,马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烧纸,祭祀完毕马某未确认烧纸完全熄灭就离开了墓地。而未燃尽的烧纸复燃,点燃了墓地周围禾本科杂草,引发林地失火,过火面积达421.13亩,其中林地394.732亩。失火后,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灭火并获得涉案林地所有人谅解,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北京房山焚烧秸秆引发火灾

2023年9月30日17时许,北京房山,村民赵某某在已收割的耕地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参考资料

应急科普丨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应急科普丨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2025-01-31

以案释法 | 上坟烧纸“引火烧身” 法官提醒引发火灾可能触犯刑法!.澎湃新闻.2024-03-14

失火罪的构成即罪与非罪的区别.安徽法院网.2023-11-23

..2025-01-31

【消防】中国历史上的治火法典.【消防】中国历史上的治火法典.2025-01-31

放火罪与失火罪解读.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5-01-3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丰城市人民政府.2025-01-31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