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英文名:Right of Rest),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居民和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制度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二次大战结束后,大多数国家都陆续将劳动者休息权写入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在中国,1954年,休息权被写进了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9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权利一直停留在纸面的宣示阶段。直至1995年,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出台,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休息权也从权利宣示转变为一项可诉的权利。
休息权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自然人人格权必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休息权还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与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
立法沿革
国际
劳动者休息权制度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在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竟争时期,资本家追逐高额利润所催生的对工人阶级的残酷压榨剥削激起了工人阶级强烈的反抗和斗争,他们提出缩短工时等要求,迫使资本主义国家制订相关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首开世界劳动法制史之先河,规定纺织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1847年英国颁布了《十时间法》,规定13岁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加利福尼亚州也制订了相应的法律限制工作时间。普鲁士于1839年颁布《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限制童工劳动时间。法国1841年在全国逐步推行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等措施,并于1848年对巴黎地区的工人实行每日工作10小时、巴黎以外的地区实行每日工作11小时的制度。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该法首创劳动者休息权为宪法权利的先河,具有重大意义。二次大战结束后,大多数国家都陆续将劳动者休息权写入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学者对各国宪法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规定劳动者休假权的国家占32.4%。此外,还有美国等部分国家虽在宪法中没有规定劳动者休息权,但却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等其他具体法律制度规定最长劳动时间等内容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在国际法层面,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与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保证“休息、闲暇、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为标志,劳动者休息权开始步入到了国际法调整时代。此外,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劳动者休息时间方面的国际劳动标准。如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规定工业企业每周休息1日,且应于每7日内享有连续至少24小时休息时间;1970年《给薪休假公约》规定每年工作的带薪休假至少是3个工作周等。欧盟组织的《欧洲社会宪章》第2部分第2条规定所有工作者均享有包括合理的日工作时数与周工作时数,在生产发展等因素允许的情况下工作周随之递减,每年不低于两周的付薪休假,保证每周休息时间等在内的公正工作条件的权利。欧盟组织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劳工享有最高工时限制、每日及每周休息时间与付薪年休假之权利。西方民间组织推出的SA8000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则规定,公司员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加班获得加班津贴等内容。这些民间组织推出的国际标准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具有较强的推动劳动者休息权国际保护的影响力。同时,劳动者休息权的国际法调整又反向推动着更多国家制定宪法或法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中国
在中国,早在1954年,休息权就被写进了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9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权利一直停留在纸面的宣示阶段。直至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出台,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休息权也从权利宣示转变为一项可诉的权利。随后的几十年里,中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20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构建出休息权的权利体系。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都以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为依据。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概念
关于“休息权”,《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上的解释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争取到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概括地说,休息权是居民和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承认休息权是一项人格权利,必须基于以下法律的和观念的前提:第一,享有休息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承认自然人首先是一种生物或者生命体,其能力(体能、体力和智能、智力)总是有限的;第三,社会普遍树立或者至少是接受了尊重人权的思想观念。
1、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是相对于劳动权的一种权利。它既是劳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权的一种派生形态,因而又以劳动权为前提。
2、休息权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一方面,休息权与人身自由的关系通过劳动权来显现。如果一个人只有劳动权而不享有休息权,这就意味着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了任何人身自由。虽然这种状况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却从反面说明劳动者是否享有休息权以及享有休息权的程度与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当的关联。另一方面,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完全是另一个概念。休息或者说安宁的生活,或者免被骚扰的自由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没有这种人格权,自然人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无法得到充分的显现,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3、休息权与个人发展权也存在一定的关联。休息权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或工作之后通过休息和休养,恢复体力和精力,而且还可以使人们在休息时间里,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发展身心。这就意味着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的涵义。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该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基本特征
法律上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从人的自然生理意义上讲,任何一个自然人都有休息的权利,这是客观的现实必然。然而,由于法律是关注人的特定利益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之特殊利益,使得法律确认劳动者为休息权享有之主体成为必要,而且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又有其特殊的内涵。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需要消除疲劳,恢复必要的劳动能力,休息权本身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是人之自然生理与事之工作效率的双重要求。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事实都已表明,长时间劳动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会产生很大影响,会使人产生厌倦情绪,工作效率降低,并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也就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才能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反之,即使劳动时间再长,也会由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降低和积极性不高而影响工作效果,使加班的初衷无法实现。中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由此可见,中国宪法虽然对休息权进行单条规定,实可理解为对第42条劳动权规定的延伸,休息权乃是与劳动权密切相关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把劳动者的休息权确立下来,并根据人的生理需求来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是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更是在尊重我们的身体对我们自身的要求。
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
休息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恢复体力的机会,而且为劳动者参加各种文化与社会活动、提高文化素质提供机会。因此,休息权是劳动者自我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的休息,还包括精神的休息
任何形式的增加劳动者体力负担和精神负担的工作,不管是在单位还是在家,都是一种劳动,只不过所在场所不同而已。劳动者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安排自己的活动,用工单位不得扣除应支付的工资。
主要内容
休息权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
休整权
即传统的或者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休假权
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
休闲权
即“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安宁权
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们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强调的则是“不受骚扰”。
法律属性
1919年德国颁布《魏玛宪法》开始,劳动者休息权成为宪法权利。《魏玛宪法》最早将劳动者休息权写入宪法,使劳动者休息权成为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类型。该法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用宪法的形式来规定公民有劳动及休息的权利,首创劳动者休息权为宪法权利的先河。自此以后,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及人权相继被一些国家载入宪法,并通过劳动立法加以具体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权意识和权利观念进一步增强,增加国家经济总量、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权成为各国政府的主要任务,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在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确认公民的休息权。曾经有两位荷兰学者对1976年前142部各国宪法的研究表明,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的国家有78个,占55%,而没有规定劳动权的国家有64个,占45%;规定了公正的和优惠的报酬或平等工资权的国家有46个,占32.4%,没有规定的国家有96个,占67.6%;规定休息和休假权利的国家有46个,占32.4%,没有规定的国家有96个,占67.6%。
中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从实质意义讲,休息权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私权利,这正与私权是宪政之终极追求的现代法治精神契合。首先,休息权享有之主体——劳动者的平民化决定了休息权的私权性;其次,休息权不具有公权利的职责性,劳动者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最后,休息权,涉及每一个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影响的是劳动者本人的生活状态与质量。但这并不能排除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法律依据
价值意义
有利于保护人权
休息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休息权作为一种体现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诞生干职业劳动社会化、普遍化和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从休息权的诞生开始,休息权的发展与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人权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最基本权利,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发展和完善人权是这个时代最伟大的社会工程。休息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保障,劳动者可在休息的时间之内,参加各种政治、生活、文化活动,全面锻练、完善和发展自己。在以人为本的当今社会,依法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实现,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既然权利意味着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那么权利的发展,当然就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体现在人格尊严上,人格尊严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独立的人格,有发展和提升自己人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就是休息权的实现,卡尔·马克思认为,整个人类的发展,就其超出对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来说,无非是对这种自由时间的运作作为必要的基础。只有在自由的时间里,从事科学、艺术活动以此来拓展和提高自己的各种能力,人オ有可能积极的存在和全面的发展,使人实现最大的创造性,发挥工作的积极性,所以,依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宪法权利,之所以能够成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因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劳动生产率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联,劳动生产率就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一个生产者创造的总价值量与它的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劳动生产率又以劳动力为最基本的基础,劳动力又是以劳动者为载体,在同等的劳动条件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工作的效率和创造出的价值。因此,一个用人单位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实现,以此来恢复更劳动者的体力,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用人单位的自身竞争能力,以此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小美提交完证据后,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刚开始的劳动仲裁判定,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费。因此,李小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500多小时的加班费,共计20.32万元,劳动仲裁委不支持其请求。李小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合计4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小美仅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但主张加班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值班时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最终,一审判决驳回李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此外,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根据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分析,公司存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其工作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虽然公司称李小美休息日值班仅仅负责在客户群中回复问题,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及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加班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应当酌定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劳动纠纷专职律师、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平律师表示,加班的核心是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继续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1.5倍、2倍、甚至3倍的加班费。员工是否加班主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性质来认定,如果员工认为企业严重侵犯了其休息的权利,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核实后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做出经济处罚。
案例二
2021年3月,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作废。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公司主张,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时坐于收银台凳子上睡觉,被商场人员投诉;其管理的门店曾在营业时间关闭店门,违反商场制度,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该场地,产生严重损失,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余某表示,2024年9月某日被商场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从9时30分开始上班至当日22时30分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20时许,当天上班已超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因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品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品某公司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法官表示,余某连续工作超8小时,公司未安排人员顶岗,其疲惫时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长时间睡眠及影响销售。8月某日闭店是因上厕所,余某已作出合理解释。品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时长为2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法官指出,余某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责罚规定中的“严重损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法官提示,休息权是劳动者基本权利,企业应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助力自身高质量发展。
参考资料法制日报:从“劳动光荣”到与“休息光荣”并重.人民网.2025-07-12
法院判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律师:员工休息权不能侵犯.央广网新闻.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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