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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物价局曾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现已改革。

职能调整

将价格信息、价格事务、价格鉴证和干部培训等服务性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及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二)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及价格宏观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入世”前后价格法规、对策的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研究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负责价格预测、监测和监审;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指导协调行业价格,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服务。

(五)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价格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指导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等群众性监督活动。

(六)负责省际、地区、部门、行业间的价格衔接,指导、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市、区)及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争议。

(七)监督管理全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八)负责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贵州价格学会的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档案、保密、离退休干部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对外联络及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务;办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省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综合法规处

负责全省价格对策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监测、反馈市场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动态,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草拟全省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审议涉及价格、收费事项的法规、规章;草拟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价格文件、工作总结;组织价格政策的宣传报导,印发《物价公报》;负责价格信息、信访工作;指导贵州价格学会的工作。

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拟定价格管理办法;制订和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负责监测重要商品和市场情况;组织全省农副产品成本调查,审核汇总农副产品成本、收益和供求趋势并提出建议。

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收费改革方案,贯彻执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审核收费项目,制订、调整和审批收费标准和有关收费的管理办法;核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房地产及市场价格调控处

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拟定土地基准地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的价格管理;管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监测、协调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参与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要素市场、农贸市场的协调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处(贵州省物价检查所)

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开展反价格欺诈、反垄断、反暴利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内设:综合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基层科、复议科。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目标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其他事项

(一)省物价局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关系,仍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委办厅管理机构与部委办厅关系的通知》(省办发【1995】19号)执行。

(二)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承担国家下达的成本调查工作任务,由国家下达专项编制及专项经费。

参考资料

政府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09-29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