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党产”指政党、附随组织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转、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并于条例公布日还存在的现有财产,除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息外,推定为“不当党产”。
不当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