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驻地为成都市。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四川省的军民政务,从一品。
乾隆十三年因金川用兵,始为专缺,四川另置,成定例,不唯一。
乾隆十四年(1748),置四川总督兼管巡抚事,四川巡抚之缺遂罢置。乾隆十四年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乾隆四十八年例授兵部尚书。
机构职责
清朝四川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驻四川成都,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四川省的军民政务,从一品。
历史沿革
顺治元年(1644年),在阆中市设立四川省巡抚,不设置总督。
顺治十年(1653年),因为四川省兵马钱粮皆从陕西省调发,乃下诏陕西总督孟乔芳兼督四川。
顺治帝十四年(1657年),停止陕西总督兼辖,专置四川总督于成都市。
康熙七年(1668年),四川总督更名为川湖总督,驻地迁往荆州市,辖四川、湖北、湖南省。
康熙十三年(1674年),川湖总督分置总督一人于成都,专辖四川事务。康熙十九年(1680年),四川省改隶陕甘总督,湖北省湖南省改为湖广总督兼理。雍正九年(1731年),复置四川总督于成都。
乾隆十三年(1748年),以金川用兵,始定为专缺,兼管巡抚事。
宣统元年(1909年),以将军所辖松潘县、建昌二镇,阜和协所属各营,建昌、松茂二道府、厅、州、县、改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