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福建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1949年8月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1955年2月改组为福建省人民委员会;1965年8月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省政府时期

1949年8月17日,福建省会福州市解放。20日,张鼎丞、方毅等率省级机关进入福州。24日,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0年10月16~22日,召开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告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成立。

1951年12月15~25日,召开福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产生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受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

1954年6月19日起,隶属国务院领导,采取委员制和民主集中制,行政、立法、司法合一,为福建省最高行政机关。其职权:

(1)统一领导和监督所辖专署及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2)执行和转发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命令,在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3)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政务院或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

(4)拟定地方性暂时法令、法规,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政务院批准或备案;

(5)废除或修改所辖专署、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政府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6)审核所辖专署、县、市的财政概算或预算、决算。编制全省财政概算或预算、决算,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

(7)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相当于正、副厅长级的行政人员;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正、副处长级的行政人员,未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副县长和正、副区长,以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相当于正、副科长级的行政人员。

省委会时期

1955年2月6~12日,在福州市召开福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遵照全国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议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5年2月14日改称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采取委员制,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职权:

(1)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2)根据法律、法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3)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大会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4)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负责编制和执行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

(6)管理税收、市场、交通、公共事业、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7)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8)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和兵役工作;

(9)根据法律,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帮助本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10)依照规定,自行任免省人委的参事和各委员会委员、省人委办公厅正副主任、专员公署副专员、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属高等院校正副校长和正副院长、省属各专业银行正副行长,以及相当于正副处长和科长级的人员。

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六通知,福建省省内“文化大革命”开始。“文化大革命”浪潮由学校推向社会,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遭到冲击,并陷于瘫痪。

1967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以及福建省军区奉命介入地方,实行“三支两军”(支左、支工、支农、军管、军训)。同年5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在福州市成立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接管并取代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但省长、副省长等领导人的职务并未免除,直至1968年8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省长、副省长等领导人的职务才被免去。

革委会时期

1968年8月14日,在福建省未能召开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情况下,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由军队代表、地方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三者结合组成,党政合一,行政、立法、司法统管,实行“一元化”领导。

1971年3月,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恢复工作,党政分开,福建省革委会为福建省行政机关。福建省革委会由委员147人组成。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随之结束。

1975年1月,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修改,根据修改的《宪法》规定,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江青集团后,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仍与中共福建省委合署办公,由省委第一书记廖志高兼任省革委会主任。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的职权:

(1)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

(2)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

(3)领导全省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4)管理全省的行政工作,按规定权限发布行政决议和命令;

(5)负责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预算和决算;

(6)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7)根据法律规定任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新时期

1979年12月23日,按照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召开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省长、副省长,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福建省革命委员会。

主要职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截止更新时间:2025年1月

机构改革

《福建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福建省省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5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3个。政府机构41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

政府机构

办公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信访局

部门管理机构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福建省文物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历任领导

历任行政首长(省政府省长、省人民委员会省长、省革命委员会主任)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省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

九、省长离闽出差、出访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省人民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福建省

十六、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人民政府每年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省委审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拟列入下年度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重点立法项目和下年度拟提交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立法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委提出建议。

十九、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司法厅审查或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

二十、省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省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司法厅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省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长、副省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二、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省长签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或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办公厅日常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省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本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六十四、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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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斌任厦门市委副书记 此前担任福建省政府秘书长.今日头条.2024-09-23

李斌任福建省政府秘书长.红星新闻-今日头条.2025-01-12

重磅!福建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设置省级党政机构60个!.东南网.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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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国家秘密不公开审理,前省长获刑16年.新京报政事儿-今日头条.2023-01-06

于伟国辞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国经济网.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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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