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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强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升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06年3月27日联合发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该《办法》共分为六个章节,共计38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之前的进行了修订,重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通知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通过发改价格〔2006〕532号文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发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知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 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 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 提供虚假材料的;

-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审批

第十二至二十一条

详细阐述了价格、财政部门在审批收费标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审查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不同类别收费标准的具体审核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收费涉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系的,收费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强调了其他经费来源对收费标准审核的影响,以及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的审批时限。

第二十五至二十六

明确了收费标准审批的书面决定形式和试行期的规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

规定了收费标准的公布、公示、收费许可、票据管理和年度审验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明确了收费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

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服务性收费不适用于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2024-11-19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中国政府网.2024-1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4-11-19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