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六大机构
联合国是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纽约成立的一个单独的国际组织,而联合国机构则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国际组织、条约以及会议。有193个会员国。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秘书长是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简介
联合国六大机关为: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大会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UNGA)
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各自选举海牙国际法庭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会。常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会期一般约为13个星期。待审议的议题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举行,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会前闭幕。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的日程为联大开幕后第二周的周二起不间断地进行9个工作日。
大会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或经过半数会员国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后,可于15天内召开联大特别会议,24小时内召开紧急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
大会审议的事项非常广泛,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均可讨论,其讨论决定只能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而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
大会的表决原则是:凡属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国,会员国权的中止及会员国的开除,托管及预算事务等,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会员国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
常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主席、副主席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地区分配名额为非洲6人、亚洲5人、东欧1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3人、西欧(包括北美)及其他国家2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5人。大会主席所属地区分配的副主席名额减少1人。大会主席由上述五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某国代表并经大会选举担任。大会设有6个主要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负责讨论大会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议题并提出建议。各委员会的建议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2007年9月拍摄的联合国大会会议厅
大会还设有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6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议题项目的通过、议题的分配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报告,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上届大会主席提议任命的9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
大会另有两个常设委员会: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由大会任命16人组成,负责联合国方案预算的专业审查,并协助第五委员会工作;会费委员会由大会任命的18名专家组成,负责就各会员国间分摊联合国的会费问题向大会提供意见。
尽管联合国大会决议不同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它只是建议,并无约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大多数意愿,具有道义力量。
至2006年6月,联合国共有191个成员。会员国语言各异。为了帮助代表们沟通,联合国秘书处有一支拥有近千人的庞大翻译队伍。
联合国规定,官方正式使用的工作语文只有六种,按英文字母排列顺序为:阿拉伯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语言同等有效,联大代表们发言时可以任意选用其中一种。代表们的发言都要在现场用这六种语言同声传译,重要发言,都用六种文字印出。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席位
的提案。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与
黄华喜形于色。
由于口译工作需要全神贯注,容易疲劳,故开会时,每种语言配有三名译员,每位译员头上都套着耳机听发言,轮流对着话筒翻译。会场内,每个座位上有一个可以听到六种同声传译的耳机,代表们可选择自己想听的语言。
联合国大会的会议厅,是一幢坐东朝西的长方形建筑,会场宽敞明亮,气派宏伟。它是纽约联合国总部巨大建筑群中的一座,每年的联合国大会都在这里举行。
在会议厅内,每个会员国,不论国家大小都有六个固定席位,尽管有的小国只派一二个代表出席会议。代表们的座次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每年依次轮换。
会场前左右两侧,设有观察员席位。会场后部上面还有两层,第二层是记者席,第三层是公众参观席。
大会主席台由灰绿色大理石砌成,台上设有三个座位。大会主席(每年改选一次)居中,联合国秘书长在左(他并不每次到会),专门负责联大事务的副秘书长在右。主席台的下面是用黑色大理石制作的讲台,讲台正面镶有一个金色的联合国标志。通常情况下,代表们都是离席走上讲台发言。如有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到会讲话,他们是由联合国的礼宾官员从主席台墙后迎入会场,登上讲台。
安全理事会
(证券 Council -- SC)
(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铸剑为犁》——伫立在
联合国总部的雕塑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现任10个非常任理事国为:比利时、意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亚和巴拿马共和国(以上五国任期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刚果、加纳、卡塔尔、斯洛伐克、秘鲁(以上五国的任期到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0月,第62届联合国大会经过三轮投票,最终选举利比亚、布基纳法索、越南、克罗地亚和哥斯达黎加 担任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将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u003e\u003e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合国大会 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经济和社会
(简称“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 ECOSOC)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研究有关国际间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及有关问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并起草公约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其他联合国大会建议执行的职能。其54个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其席位按地区分配,每年由联大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通常能当选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理事会实质性会议 每年7月举行一次,会期4周,在纽约和日内瓦之间交替举行。经社理事会设有9个职司委员会、5个区域性机构以及5个常设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作。此外,经社理事会还同14个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建立工作关系,以及与四、五百个非政府组织,与各国议会联盟、国际红十字会等,建立咨询关系。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共有54个成员。中国自1972年以来一直是该理事会的成员。1993年4月,中国代表团作为观察员第一次出席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会议。1998年7月29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给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该机构的特别咨商地位。2007年11月,中国再次当选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员,任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6年联合国首脑会议决定成立发展合作论坛,论坛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7年实质性会议上正式启动,以帮助各国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调整国际合作。
托管理事会
(trusteeship Council -- TC) 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分战略托管地和非战略托管地两种。理事会由管理托管地的联合国会员国、不管理托管地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理事国和联合国大会选举的其他不管理托管地的会员国(任期3年)组成。联合国成立时全世界有11个托管地,其中有10个相继独立。按规定,托管理事会一般每年5-6月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审议托管地管理国提交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和审查托管地居民的请愿书,定期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地情况等。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但其决议须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才能生效。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后,未参加托管理事会的活动。
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ICJ)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设在荷兰的海牙,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它依据《联合国宪章》和所附的《国际法院规约》 于1946年4月成立。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海牙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中国籍法官史久镛自1994年2月以来一直担任国际法院法官,并曾在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担任法院院长。
位于海牙市中心的海牙国际法庭
所在地和平宫外景
根据规约,国际法院受理各当事国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属于国内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法院还可以就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专门机构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国际法院以出席法官的过半数来决定司法判决。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审判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战犯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海牙国际法庭的正式语文是法文和英文。
联合国秘书处
(U.N. secretariat) 是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外地进行联合国组织日常工作的国际工作人员班子。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它由秘书长和联合国组织所需要的职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现任秘书长潘基文 (Ban Ki-moon) 。
秘书长是大会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推荐而任命的,任期为五年。除去其行政职责外,宪章要求秘书长执行安理会、大会及其他主要机构所委托的“其他职务”。宪章还授权秘书长可以“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其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此外,还设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若干人。
1997年12月19日,第5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采纳科菲·安南秘书长的建议,增设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一职。常务副秘书长是秘书长办公室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根据现有决策制度,受秘书长委托,承担包括协助秘书长管理秘书处业务,在秘书长不在的情况下在联合国总部代理秘书长,加强联合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领导,代表秘书长出席会议和公务活动等职责。秘书长将在与会员国协商后按照《联合国宪章》任命常务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任期不超过秘书长的任期。
秘书处下设的工作班子包括负责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总监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若干个,以及包括政治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事务司和裁军事务司在内的司级组织若干个。联合国各地区性委员会、全部附属机构、专门机构以及因处理临时任务而成立的机构的首席行政负责人也包括在总部工作班子之内。按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只对联合国负责,不得请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第一任秘书长特里格夫·赖伊(挪威)(1946.2-1953.4)
Trygve Lie(NOR)
第二任秘书长达戈·哈马舍尔德(瑞典)(1953.4-1961.9)
Dag Hammarskjold(SWE)
第三任秘书长吴丹(缅甸)(1961.11-1971.12)
U Than (BUR)
第四任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1972.1-1981.12)
Kurt Waldheim(AUT)
第五任秘书长哈维尔·德奎利亚尔(秘鲁)(1982.1.1-1991.12.31)
Javier Perez de Cuellar (PER)
第六任秘书长加利(埃及)(1992.1.1-1996.12.31)
Butros Butros-GHAli (EGY)
第七任秘书长科菲·安南(加纳)(1997.1.1-2001.12.31)
Kofi Annan (GHA)
第八任秘书长潘基文(韩国)(2007.1.1-2011.12.31)
Ban Ki-moon (R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