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一种专门的司法设施,主要用于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如果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看守所也可以承担监管职责。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以保障安全,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以及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强调将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方针,确保人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严禁对人犯进行打骂、体罚或虐待。
看守所一般设立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内,由相应级别的公安机关管辖。在特定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安全厅(局)以及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设立看守所。看守所的组织结构包括所长、副所长以及负责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职能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来管理女性人犯。
看守所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同时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收押人犯时,看守所需凭借法律文件,并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及物品的严格检查。在特定情况下,如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犯可能不予收押。看守所还负责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人犯实行分别羁押。
从历史发展来看,看守所的管理体系和功能随时间演变而不断完善。自清末改革司法时期设立,到民国时期的组织结构调整,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看守所管理体制的确立和调整,看守所已成为我国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对社会开放、建立监控联网系统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和法律监督,确保了人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定义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历史沿革
清末改革司法,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等。所长官秩,最高为总检察厅看守所的从五品,最低为京师地方审判厅的从六品。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正九品。
民国时期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委任。国民党政府在接管北洋政府监狱的基础上,不断扩充监狱类型,建立起普通监狱体系。普通监狱体系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系统设置的监狱所构成,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的普通监狱、法院系统的看守所和管收所、警察部门的拘留所。根据《看守所暂行规则》的规定,各省高等法院及其以下各级法院均设看守所,用以羁押刑事被告人,即未决犯。但是,《监狱规则》第2条规定:“在不得已时,被判处徒刑及拘役者,得暂禁于看守所。”国民党监狱人满为患,监狱和看守所的界限区分不严格。尚未判刑的未决犯,甚至被株连的无辜群众被非法关进监狱,乃是常事。反之许多已决犯则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尤其是县看守所一般都附设监狱,专门监禁判处短期徒刑和拘役的犯人。因此,国民党各级法院的看守所实际上就是监狱。
新民主主义革命、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在公安机关(含政治保卫部门)和司法机关(法院)分别设置了看守所,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设立的看守所,主要是关押由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案犯以及已决犯,而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未决犯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负责看押。
1950年11月政务院(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发布决定将法院看守所移交给公安机关管理。1954年政务院颁布《劳动改造条例》,在中央、省、市、县为单位设立看守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主要负责看管羁押未决犯以及余刑为两年以下、不便送劳改队执行的罪犯。自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看守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虽经“文革”动乱的冲击,但一直以来基本管理体制与制度没有发生多少重大的变化。
1983年监管体制改革,中央政法委曾考虑将看守所与监狱一同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考虑到当时的严打情况以及司法部刚刚成立,一时难以承担起监狱与看守所两部分监管职能,最终的决定是先将监狱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自主管理、自行管辖的看守所管理机制再一次被延续下来,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以行政法规确立了看守所的管理体制。
2009年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已分两批共确定150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各地公安监管场所通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邀请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视察,召开在押人员家属和律师座谈会,接待在押人员家属、律师等社会群众参观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开放活动。2009年4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针对看守所警力不足的问题,公安部经过科学测算,制订了看守所必须配备的最低警力标准。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决定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以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
2017年6月19日,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机构设置与管理
机构设置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管理机构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小型的看守所,“必配”警力不得低于8%;500人以下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必配”警力为在押人员的12%;500~1000人,这个比例是10%;1000人以上的,最低警力的配备标准为7%。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收押
收押条件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收押对象
羁押对象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收押管理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警戒看守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提讯押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嫌犯管理
嫌犯权利
生活、卫生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会见、通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教育及奖惩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出所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检察监督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与拘留所、监狱的区别
看守所
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它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涉嫌刑事犯罪一般不得会见家人,但可以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
拘留所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者扰乱法庭秩序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它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即犯了小事被关押的地方,一般关押3天到15天即可释放。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第25、26条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
监狱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拘押的对象是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相关事件
躲猫猫事件
2009年2月8日,云南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一在押人员李荞明突发意外受伤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媒体报道警方"李荞明因在监室里躲猫猫致死"的解释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受到网友质疑。20日上午,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向调查委公布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8日下午,晋宁县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某、李荞明等人在玩游戏时,因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李荞明头部右前额撞击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李荞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8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勇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判处普华勇有期徒刑16年。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于8月14日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2009年4月20日至9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中,全国检察、公安机关严查“牢头狱霸”行为,清理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已有36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有166名监管民警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5名监管民警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名检察人员因检察监督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相关评论
看守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多年来的积弊难返。回顾看守所发展的60年历史,可以看到看守所的管理与权利保障机制,基本上没有发生多少根本性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评)
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推行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向社会开放、特邀监督员巡查、律师预约会见、视频会见等改革项目受到普遍好评,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公众的疑虑。不过,在专家看来,看守所改革依然任重道远,最根本的是从制度上厘清其职能定位。(光明日报 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国政府网.2024-02-03
看守所要开门接受社会监督.中国青年报.2024-02-04
看守所的历史昭示亟待改革.新浪网.2024-02-03
躲猫猫、洗脸死: 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亟待遏制.凤凰网.2024-02-04
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政府网.2024-02-04
法律常识 | 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有什么区别?.澎湃新闻.2024-02-04
"躲猫猫"网友调查报告公布 称绝非事件解密文件——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4-02-04
"躲猫猫"网友调查报告公布 称绝非事件解密文件(2)——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4-02-04
云南“躲猫猫”案三“牢头狱霸”获刑 最高判无期——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3-05-12
云南“躲猫猫”案一审 看守所两名民警获刑——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3-05-12
监所改革 阳光下回归本职.光明网.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