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是三国时魏国的法律。曹叡时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订《新律》18篇,于229年(太和三年)颁行。于汉九章律外,另增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惊事、偿赃九章。改九章律之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开“名例”置律首之先河。并将八议入律。其立法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一定影响。
颁布背景
早在东汉末年,曹操就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法律思想,强调在东汉末年那种天下大乱的局势下,必须实行“法治”。在他实际掌控刘协政权期间,尽管“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适用,制定了《甲子科》,但当时基本上仍在沿用汉律。
曹魏政权建立初期,曹丕曹丕也只是颁布了一些“怨毒杀人者减死之令”,始终未能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汉律越来越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曹叡曹即位之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陈群、刘劭等参考汉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新律》最为重要,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称“魏律”。
主要内容
《新律》早在隋朝以前即已失传,仅《晋书·刑法志》中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内容,从中可以了解《新律》的部分内容。《新律》共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
立法成就
曹魏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
1.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这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突破,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2.内容上,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是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历史地位
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魏律》是当时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主要特点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有:
其一,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在原先的《九章律》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也不同于《法经》将《具法》列为最后一篇的做法,突出了法律原则在法典中的统领作用,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称得上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二,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其三,规定了维护皇亲国戚官僚贵族等级特权的“八议”制度,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正式规定到法典之中,这是礼法结合的突出表现,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现。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参考资料
魏律(关于魏律简述).跳动生活网.2024-08-31
魏律的特点是什么.新浪网.2024-08-31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百度.202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