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指的是1950年至1986年我国征收工商业税的基本法规。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公布;同年12月15日第63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12月19日公布。共6章29条,并附有《营业税分业税率表》、《所得税分级税率表》及《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自公布之日起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
正文
公营企业应纳的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缴纳营业税; 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 其他经财政部批准者,得以免纳工商业税。该条例同时还对工商业税的税率、报告与调查、计算与纳税、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继续单独征收,以后称工商所得税,因此本条例一部分相应停止使用,一部分继续适用。 1964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本条例继续使用部分作了修正。 1985—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后,本条例才彻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