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社,男,汉族,1955年12月生,河南沁阳人,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副教授,1976年5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副厅级),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正厅级),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等职。
2015年5月,赵中社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海南省二中院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赵中社表示将上诉。
人物履历
1976.05 ——1978.03,河南省沁阳市柏香供销社检验员;
1978.03—— 1982.01,郑州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2.02—— 1985.01,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教师;
1985.01—— 1987.04,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政治经济教研室主任;
1987.04—— 1992.10,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副主任、副教授(其间:1988.09—1989.07在复旦大学做蒋学模、伍柏麟教授访问学者);
1992.10—— 1993.12,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体改办)经改处副处级干部;
1993.12—— 1995.06,中共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体改办)经改处副处长;
1995.06—— 1996.0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调研一处副处长;
1996.03—— 1996.1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调研员;
1996.12—— 1998.05,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1998.05—— 2002.03,中共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委书记(其间:2001.09—2002.01在中央党校市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
2002.03—— 2002.06,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
2002.06—— 2002.11,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11—— 2003.03,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副厅级);
2003.03 ——2003.12,中共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
2003.12—— 2005.07,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洋浦工委副书记、洋浦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
2005.07—— 2007.01,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
2007.01 ——2008.02,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副厅级);
2008.02 ——2013.0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03——2014.05,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海南省第四、第五次党代会代表、三届海南省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在中央第七巡视组的指导下,海南省纪委对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赵中社(2002年11月至2013年3月,先后任儋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双开处理
2014年8月,海南省纪委对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赵中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中社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船载导航终端设备采购、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指标取得、海域使用权变更、干部人事任用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直接参与营利活动;包养情妇,与他人通奸。
赵中社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等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赵中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赵中社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犯罪事实
2003年至2013年4月,赵中社利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13家公司和个人谋取经济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687.4万人民币、37万美元、50万元港元、1110.01克黄金制品、33.3万元购物卡、5万元高尔夫球充值卡、1枚钻戒和1套高尔夫球具,共计价值1077万元人民币。
赵中社超越职权,违规指令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人员办理抵押登记,签发《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使海南一家公司以此海域使用权等进行抵押,从多家金融机构贷款4亿元,并对应当补缴的海域使用金长期拒绝支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75万元。
三亚市一家公司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申请。赵中社超越职权,违规指令厅工作人员给予办理,并批示签署合同,造成该公司未能及时缴纳延迟支付的第二期海域使用金产生的滞纳金1274万元。赵中社还利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的便利,违反用地申请程序,要求儋州市政府及国土局违规操作,帮助儋州市一家酒店独家、低价竞拍取得一宗约11亩的商业用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达98万元。
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海南儋州市委书记、海洋渔业厅厅长赵中社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2015年5月4日,海南省二中院发布消息称,海南省儋州市原市委书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厅长赵中社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海南省二中院日前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认为,赵中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规审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行为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赵中社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