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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其退出而其拒不退出的行为。

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例如闯入他人家中无理搅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即行退出,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一般不以该罪论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该罪。为进行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其意图实施的犯罪论处,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概念解释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其退出而其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中原地区《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

客观方面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以“拒不退出”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犯。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但从权利人明确提出要求退出时起,行为人就具有退出的义务,如拒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在行为人进入住宅后,权利人又要求退出的,这种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不退出即构成犯罪,但要给行为人一定宽裕的时间。若仅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为人没有退出的,不构成“拒”不退出,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形态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常见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中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强奸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由矛盾纠纷引起而非法侵入住宅的

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

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钱某是某镇土管所所长,其依法查处了违法建筑围墙的相对人印某,印某怀恨在心,遂闯入钱的家中,无理取闹,给钱某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也应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入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侵入住宅的违法性阻却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授权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相关问题

关于许诺进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内成员或看守者的许诺后进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同意的,就违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实意志,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在许诺时,如设定可进入的范围,行为侵入了超出范围的住宅或房间,也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住宅的外延

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

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住宅的设施也存在差异,一般包含着饮食起居,但生活设施、用具并不强调齐全。居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是供公民私人及家庭长期居住,有的为临时居住,如私人购买的度假别墅,在宾馆、招待所包住的客房等。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均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总之,凡是公民合法居住的封闭空间,都应视为住宅。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购买了房子准备居住,但没有交付,或者有的房子已经腾空无人居住即退化为普通的标的物,均不能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此种解释。同时,有人居住并不意味着正在居住,当事人意思继续居住而暂时外出无人居住的房屋,或定期作休假、轮流居住的房屋也是住宅。由于住宅的外形结构不同,进入什么范围才视为非法侵入住宅,不可一概而论,应以封闭的空间作为住宅的范围。独门独院的私有住宅,对其理解时应扩大至整个宅院;几户共有的院子,或没有院墙、院门,一般以居住的房屋为住宅;公寓式商品房,一般以各户的居室为住宅。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5日,张某与好友在外喝酒,由于不尽兴,便邀请好友继续到自己家中喝酒至凌晨。根据监控记录,张某醉酒后,于凌晨五点左右,翻墙进入梅某家并睡在梅某床上。约十分钟后,梅某发现张某并怒斥其离开,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期间张某一直在梅某家门外等待,并主动配合民警到达办案机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

参考资料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国大百科全书.2024-03-20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法院网.2024-08-16

以案释法 | 擅闯民宅?非法侵入住宅罪了解一下!.新浪财经.2024-08-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8-19

邻水一醉酒男深夜翻墙爬进一女子家,被判刑!.广安长安网.2024-08-19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